电力工程项目部成品保护制度1目的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已完成的和在施工的分项工程或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否则,一旦造成损伤,将会增加修理工作量,造成工料浪费,拖延工期,甚至有的损伤难以恢复到原样,成为永久性的缺陷。为了加强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和按期竣工,特制定本制度。2定义成品:泛指施工过程中在下一道工序之前不再进行工作的建筑、结构、设备或系统等。成品一般分为过程成品和最终成品,过程成品是指下一道工序还需要施工、安装或调试,最终成品是指完成了所有工序,具有正式移交条件的建筑、结构、设备或系统,它们处于运行或待运状态。隔离:是指被保护成品与外域空间分隔及电、气、油和汽水分隔。3成品保护责任的划分3.1成品保护责任划分的原则:按工序划分。谁负责工序施工,谁就负责该工序内成品的保护,移交下一道工序成品保护责任一道移交。3.2成品保护责任的内容:责任单位负责保护制定和实施保护措施、负责成品维修和修理、负责向业主赔偿损失,负责分析损坏原因,负责向损坏人追究损失。3.3成品保护的职责质量为本技术创新诚信服务追求更好13.3.1施工队的职责3.3.1.1除质管部应进行成品保护专职检查外,各专业施工队应设成品保护检查员,负责检查监督本专业的成品保护工作。3.3.1.2各队(包括土建、安装、调试等)在制定施工技术措施中须含有成品保护措施;具有重大交叉作业和工序交叉作业的项目应制定专项成品保护措施。3.3.2项目质管部的职责:3.3.2.1负责审查各施工队的成品保护措施,监督措施的执行;3.3.2.2巡视现场中检查成品保护状况,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成品保护中的问题,并监督其改正;3.3.2.3负责协调各责任单位间在成品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分析成品损坏的原因,协商补修措施;3.3.2.4负责通报现场成品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结果。3.4损坏的管理:3.4.1如果施工现场任何一部分有损坏,发现方应立刻报告质管部。3.4.2如果先前没有任何损坏报告,该区域责任方应对移交时的损坏承担责任,除非他可以证明这不是他的责任。3.4.3质管部应通告有关各方,尤其是负责修补的承包商。3.4.4应按照有关程序和方式对损坏进行通报。3.4.5修补过程应遵循有关不符合项程序的要求3.4.6原则上,应由负责损坏部分土建或安装的施工队进行修补。任何分歧质量为本技术创新诚信服务追求更好2应由项目总工作出裁定。3.5成品保护的措施3.5.1施工队要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本专业施工组织设计,经工程项目部审核批准后,认真执行,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成品保护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专业不允许施工作业;3.5.2施工队应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技术交底内容,必要时下达作业指导书,同时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材料等安排工作,责任落实到人;3.5.3施工队之间有工序移交的情况,在工序移交(如土建移交安装、安装移交调试、调试运行或上道工序移交下道工序等)时须履行成品保护手续。在项目质管部的组织下,移交人与接收人一起对移交成品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发现的缺陷由移交人处理,成品移交检查不含质量技术参数的检查,该类检查在“质量检验”中规定。3.5.4移交的成品应根据当时工序的特点,由移交人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包括成品的区域隔离,电、油、水、气(汽)等的隔离措施;接收人在进行下一工序时对上一工序的成品做好保护措施,要根据自己工序的特点采取保护措施;3.5.5任一施工队对成品保护发现的问题应报告项目质管部,否则在移交时,由该施工队负责,除非该施工队能证明不是己方责任;3.5.6项目质管部、施工队要经常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巡检,及时监督整改并做好记录;质量为本技术创新诚信服务追求更好33.5.7对保护工作不足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项目质管部监督执行,整改结果及时收口闭合;4成品保护的期限各施工队从现场施工开始至其施工的专业竣工验收为止均处于成品保护阶段,特殊专业按施工条款执行。5成品保护工作的奖惩办法5.1各施工队的成品保护工作,经检查如发现不完善,但尚未造成损失,需立即整改,项目部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罚款100~1000元;5.2施工队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因施工队管理上的失误,成品保护工作不及时、不完善,已造成经济损失,损失由其单位自负,同时项目部对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5.3施工队对本承包专业的成品保护虽好,但在施工操作中,对其它专业的成品造成破坏,经项目质管部核实后,造成的损失由该施工队全数赔偿,同时项目质管部对施工队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5.4“罚款通知单”由项目质管部发出,质量领导小组成员签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