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二、食品贮存管理指导三、食品卫生保障制度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七、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八、食品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九、废弃物处置制度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二、食品贮存管理指导(一)、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二)、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三)、库房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打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及时处理;(四)、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五)、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六)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七)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八)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九)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十)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十一)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十二)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三、食品卫生保障制度(一)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避免食品交叉感染。(二)展示食品的货架、用具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保洁、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乱用。(三)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四)展示柜的玻璃、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五)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并保持个人卫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运转情况以及周围环境卫生。(八)发现问题,由卫生管理人员跟踪改正。(九)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一)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五)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过期限使用健康证明。(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九)、检查过程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向企业相关领导报告,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食品主管部门报告。七、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一)、理货科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二)、营业部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三)、对于现场制售的商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生产工艺,并规范食品添加剂得使用与贮存,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制度》。(四)、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五)、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7、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八、食品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七)、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九、废弃物处置制度(一)、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二)、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三)、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四()、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五)、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八)、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当有信息显示企业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立即召开应急处置小组会议,首先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防止事故扩大,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同时向县卫生局和质监局报告。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二)、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对其他产品、半成品、相关原料,进行抽样和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要求检验机构立即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三)、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涉嫌质量问题的食品,立即通知销售方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食品,对依法需要召回的食品,迅速采取召回措施。属于原料带入质量安全问题的,要追查其来源,并立即通知供货方采取相应措施。(四)、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县卫生局和质监局报告。(五)、存在人为投毒的可能时,要控制可疑人员,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六)、对封存和召回的问题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对有问题的原料,采取退回或销毁等措施。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所有处理过程必须留有记录和图片,有见证人,有退回凭证,必要时可联系相关监管部门现场进行监督处理,坚决避免问题食品和问题原辅材料重新流入市场和使用。(七)、配合当地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当地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各项措施。(八)、信息发布: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散布任何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不良信息,应急处置的信息统一由总指挥或委托人予以发布。发布人在接受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引导舆论报道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对造谣和歪曲性报道,要及时组织驳斥澄清,要把握信息的政策性等尺度。(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经核查确无危害和风险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终止应急响应状态。(十)、对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人为故意、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