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省X市法学会第二条省X市法学会是市委领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市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性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市党政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师治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市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学爱好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市更好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五条本会在省X市委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省法学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任务第六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法学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第七条参与市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第八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第十条开展省市间及同省外(市)区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期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第十二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为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服务。第十三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第十四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第十五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第十六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会员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市各部门成立的法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市法学、法律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第十八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为退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第十九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习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四)按期缴纳会费。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四)按期缴纳会费。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市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市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市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四)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五)决定终止事宜。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理事会由市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在市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市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三)推举常务副会长;(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五)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六)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七)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学科和专业、专门研究会本会根据专业法学研究的需要,分别组成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会务。在本会领导下,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负责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各部门法学会各部门法学会参照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经费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市财务拨款;三、社会赞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市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第三十三条本会会址在X市。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