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港口设施是装卸运输、辅助生产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做好港口设施的“管、用、养、修”工作,保证港口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使其充分发挥使用功能,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优质高效,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港口设施包括:码头、平台、防洪墙、道路、堆场、仓库及其它各种设施等。第二章港口设施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港口设施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统—领导下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第四条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设施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港口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有关设施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港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港口设施管理规定。(二)负责公司所属范围内港口设施的管理工作,合理编制公司港口设施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工程维修改造项目,全面做好公司港口设施的管、用、养、修等工作。(三)负责公司范围内港口设施损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2并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四)定期组织人员对港口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防台防汛期间应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五)负责公司范围内设施改建项目的审核,并负责公司实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公司港口设施(固定资产)的对外处置和调拨工作。第三章码头设施的管理第六条对固定码头、平台等建筑设施生产部门要根据设计荷载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应对码头、引桥的实际负荷能力进行校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七条对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或重件等特殊货种的装卸和堆存,除使用专用码头引桥外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和面层不受损伤。第八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码头上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第九条固定码头上的铁爬梯、系网环、护舷、靠球、栏杆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系船柱、系船环应按规定负荷使用,生产技术部应做好维修保养工作。第十条生产部门应保持固定码头面层的日常清洁工作。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应有专人负责清理,经3常保持畅通,以免热胀冷缩引起变形损坏。避免用抓斗等重物冲击码头面层。第十一条固定码头应定期进行位移、沉降观测,发现裂缝掉块露筋现象应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应对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不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第十三条码头泊位前沿水深应达到设计要求,定期进行测量和疏浚维护。码头前沿挖泥时,应保证护坡、防洪堤的稳定,防止挖泥超深造成失稳塌方现象发生。第十四条码头驳岸在使用中应随时注意检查驳岸后面沉陷,驳岸结构变形等情况。浆砌或干砌块石护坡发现松动应及时修理。第四章道堆设施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道路、堆场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排水畅通。第十六条堆场应按设计荷载堆存货物。混凝土面层的道路堆场上,不得拖拉重件、硬底货物。如行驶推土机、压路机等履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加大转弯半径并减速行驶。第十七条道路堆场损坏应及时修理。第十八条码头道路堆场和仓库的日常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4第五章仓库设施的管理第十九条仓库内堆存货物应按核定的技术荷载执行,严禁超载使用。仓库结构非经批准不得任意开门打洞或拆除。第二十条仓库及辅助建筑在使用中应经常注意观测,如发现屋顶漏雨、地坪开裂及渗水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查修理。第二十一条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天沟、水落管及水斗应经常保持畅通,每年雨季前后应彻底检查一次,并做好油漆除锈等养护工作。第二十二条彩钢结构的仓库屋面、屋架、梁柱等物件应经常检查,定期保养。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仓库及辅助建筑如有掉块、露筋、断裂、预埋铁件松动等情况,应及时修补,确保结构安全。第二十三条仓库及辅助建筑在雨季前后应注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汛期后应按照防台防风有关规定执行检修工作。第二十四条进出库内的作业机械不得碰撞门、墙、柱,如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补。第二十五条仓库和辅助建筑四周的水管、明沟、进水口及消火栓附近一米范围内严禁堆存货物。第二十六条仓库及辅助建筑的日常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5第六章管线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七条管线是指公司整体规划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八条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均应保持畅通,在防冻、防台及暴雨季节前后应进行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冻裂堵塞。给水及消防管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排水系统应定期检查,消除沉积物,保证排水畅通。第二十九条堆场道路所属进水口、明沟、窨井等处禁止堆存货物。重型车辆或重件货物不得直接碾压下水道和窨井盖板,以防破碎。第三十条防汛工程中设置的防汛墙、抽水泵、防倒灌闸门、泵站等设备,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和防汛急用时可正常运转。第三十一条下列管线施工必须经公司审批许可方可施工:(一)已列入公司计划项目的管线建设工程;(二)在宽度大于7米的道路上所进行的开挖及敷设管线工程;(三)各类工业和网络、监控管线;(四)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需变更管线线路的工程。第三十二条管线建设应按照核发的工程许可的要求6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第三十三条各种管线施工规范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需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可先行实施,但在48小时内必须向技术工程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在生产或其他作业过程中,导致管线损坏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报告,并立即组织修复工作,提出善后处理意见,修复和间接损失由肇事者承担。第三十六条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将相关资料存档。第七章港口设施的维护第三十七条港口设施修理工程按设施损坏情况分为三种:维修、大修、临时修理。维修工程是为了保持设施的原有技术状态所进行的局部维护性修理,以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延长使用年限。大修工程是指设施损坏程度比较严重,通过维修已不能恢复其正常状态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理或加固的工程。对一些技术状态已不符合现代化生产要求的设施大修时可同时进行技术改造。7临时修理是指一些零星的修理工程。第三十八条各使用部门对设施应定期检查,有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记录设施的维护情况,对技术状况较差的危险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观测,如发现有沉降、位移及其它结构变形时,要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并采取补救措施。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维修计划,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报公司审批。大修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执行预报制度,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并附有施工方案、施工图、预算等。第三十九条对损坏和自然老化的设施,各使用部门应加强检查,生产技术部应尽快安排修理。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设施可以申请报废:(一)设备陈旧,技术性能很低无改造价值的;(二)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四)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级领导应重视港口建筑设施的管理工作,以保障港口生产的正常运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