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水利工程建后管理意见(送审稿)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的逐年加大,我县水利建设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先后建成了西汉水、平洛河、阳坝河、铜钱河、燕子河提防工程,完成了一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和农村安全人饮项目、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以及渠、闸(坝)、水窖等民生工程,年投入资金呈逐年递增之势,水利工程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防汛抗洪、灌溉供水、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此,保证工程建成后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是当前和今后亟待解决和认真探索的问题。结合长期工作实践和水利工程管理经验,提出以下建后管理意见:一、移交固定资产明确管护主体项目工程竣工后,对项目建设形成固定资产造册登记,及时移交项目区乡镇,项目乡镇结合工程建成设施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成立由村主要领导负责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使所辖区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无损,工程效益长期发挥。二、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管护标准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要按照各自不同的管护标准,做到定期检查,确保水利设施完好无损,有塌陷、破损及时修补。对自然灾害造成的较大损毁,及时报告,及时抢修修复,保证正常运行。三、合理筹集,严格管理管护经费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乡村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筹集和使用办法。有些工程如:饮水安全工程。在尊重村民意愿、提倡节约用水的前提下,“以水养水”。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下,制定村民愿意接受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用于取水坝、蓄水池、主管网等管护。对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设施制定不同的筹集费用标准,使工程设施在完善的工程管理条件之下,取得较大的工程效益。水利工程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管护经费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支付管护人员的报酬,严禁挪用和浪费。经费筹集方式部分采用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和移交项目村自行管理模式,分类别确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大型水利工程和受自然灾害损毁严重的,采用申请上级部门下达资金进行养护维修。四、创新管护运行机制水利工程实行“国家下达、配套投入”的投入机制,同时工程管护运行方式也具有多样性,需要不断总结完善。项目资金可留10%的资金作为三年后工程管护完好率、存活率、利用率等管护工作的奖励资金。各乡、村须制订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明确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辖区所有竣工的水利项目,都要做到管护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确保设施永久完好,正常使用。公益水利设施可采用专业队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窖、取水桩等布置于田间地头的水利设施,其受益范围相对固定,设施由产权单位和农户签订使用协议,由农户对设施实行有偿服务,定期检修。同时,制定落实奖惩措施。要对受益村水利工程运行定期管护检查,督促各受益村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费用。对损坏的工程设施,受益乡村要及时督促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的,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五、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各受益乡镇、受益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水利设施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受益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和管护水利工程实施的自觉性。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形成人人受益,人人管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设施的利用率。六、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受益乡镇要对水利工程的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目标,确保管护措施和管护制度的落实,使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上位上手。主管部门要高标准实施工程,制度化建后管理,规范化督促检查,使全县水利工程设施发挥长效效益,推动全县经济健康发展。附:康县各项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制度。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制度为保证本项目建成后的科学管理、精心维护,规范营运、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效益。特制定以下管护制度。一、健全经营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流域水务管理站。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加强项目利用的综合管理;加强与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衔接,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工程项目年度维修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巡查工作,协调好工程项目中农民群众纠纷调解。二、确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管理机构人员应该具有责任心、使命感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主要岗位职责是:制定工程巡查检查计划和工程管理计划;制定工程的保护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指挥协调用水、灌溉、防汛、调节用水纠纷等等。三、落实管理措施1、建立管理制度。根据有关管理规范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岗位责任制和运行日记等制度,并严格施行,保证工程的规范化运行。2、搞好运行监控。加强工程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测管理,对运行中发生的故障、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达到高效、优质、安全运行的目的。3、加强业务技术管理。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管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要加强规程日常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康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用于指导我县较集中的供水工程项目。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第十条县水务局按县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供水设备的维修。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村供水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第十三条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供水管道至各户进户口产权设施归集体所以,并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进户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供水部门。第十四条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供水部门。村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3、私自切断电源、水泵,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5、拆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7、用其他方式者。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给予经济处罚。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2至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供水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1、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康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确保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第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受益乡镇成立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第二条在乡镇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要求,贯彻落实本规定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建立健全一线灌溉管理人员和乡镇、村两级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奖罚制度,并将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工作项目、每一个工作环节。第四条系统管理人员与农户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把灌溉管理措施落实到每个条田、每一地块,切实做到适时、适量供水、施肥,保证各类作物不旱不涝。二、用水管理第五条用水统一由水管部门调配,每年灌水前受益村组对输水管道、设备及蓄水池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用水计划。水管部门根据用水计划确保供水量和供水时间。三、灌溉管理第六条在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乡镇实施统一管理。第八条各乡镇负责灌溉事项的具体落实;各项目受益村组,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各乡镇的灌溉管理工作。第九条灌溉系统由各乡镇派出人员负责操作和管理;受益村组负责田间管网系统的回收及管网系统的维修,操作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十条每一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负责灌溉系统的运行操作、维护与灌溉相关事项。四、设备、设施及其管理事项第十一条首部与管网包含的设备、设施。1.首部部分指首部井泵到地埋、地面干管接口处的所有设备,包括水泵,启动设备,变压器,高、低压线路,沉淀池,各种过滤器,操作阀门,压力表、计量表、施肥罐、泵房等。2.管网系统指干管上端首部接口至整个地下与地面管网,包括干管、分干管、出地管、闸阀、支管、附管、毛管、各种阀门及各类连接件。第十二条首部及管网的管理事项。首部及管网的管理事项,包括首部及管网的安装、维修与保管。1.各乡镇负责首部安装、拆卸、保管、检修,同时必须协助项目受益村,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系统设计方案,实施管网安装和调试。2.管网拆卸在冬灌结束后完成,以保证越冬安全;由项目收益村负责保管,来年安装缺失的材料由保管责任人赔偿。五、灌溉系统运行期间必须达到的要求第十三条泵站操作运行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范》,管道及控制阀门要及时检修,以防管道漏水阀门失灵,电动机启动前应检查电器仪表、接线,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看有无磨擦声和其它杂音。第十四条电动机正常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定子温度不得超过铭牌上规定的允许温度值。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第十五条水泵启动运行后,应待转速到额定值时,再缓慢开启。第十六条系统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及时、准确地做好滴水和施肥工作,确保支管所有连接部位与毛管,无漏水、喷水现象,田间无漏滴、无积水。第十七条每次轮灌,按规定的轮灌时间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