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收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骆名贵律师联系方法:申请事项:请求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向刘xx收集、调取证据。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石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刘xx(原白沙镇赤马办事处工作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此致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骆名贵、程凌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1.证人姓名:刘xx,住址:白沙镇人民政府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调查1995年1月15日晚,石xx到到赤马办事处找到刘xx,要求办事处的干部到石xx家去处理石xx与吴xx打架一事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