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的格式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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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的格式、写法(一)含义、功用和性质“条例”,是“用于规定特定范围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以及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其中党的机关的“条例”,是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公文文体。“规定”,是“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的公文文体。从写作角度看,条例、规定都属条款型,与其他公文文种中的文章型的或者日用文书中的表格型的有别,所以放在一起比照讲述。至于同类别称或相近的“办法”“准则”以及“细则”等,其中用得较多的是“办法”和“细则”。“办法”是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某项工作活动规定具体做法或实施上级法律、条规做法的公文文体;“细则”是对法律、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解释或规定如何具体施行的公文文体。应该说是由“法律”、“章程”、“条例”、“规定”派生的。写法与“条例”、“规定”基本相同。条例和规定,是规范性的文件,是党和政府政策的具体化。党和政府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部门,都可依据法律、政策和自身的工作权限,在特定范围内制订,但它却必须是领导机关制定或经领导机关批准。它所规定的事项和行为规范,是要实施和执行的,即规范所有有关人员的行为,没有特殊人物可以不受约束;它具有强制性,执行中不能打折扣,更不能违反。“条例”和“规定”相比,往往更为宽泛、原则一些,是对政治、经济、科技、文教等领域某些事项的规定,或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规定;“规定”则往往针对更为具体一些的事项和问题,即对一定范围的事务提出具体的办法和要求,往往是某一决定的落实或某一条例的补充。(二)格式和写法“条例”的标题为实用范围、内容和文种三部分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xx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时也可以省略第一部分,如《城市规划条例》、《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试行或暂行的要在标题上写明。标题下有的要写明制定、批准或通过的机构和日期。正文,分条开列,大体有两种格式:一是内容复杂的,按一般规章制度的写法,分总则、分则、附则;分章再分条,第一章总则,末章为附则,中间数章分则;条序从头统一排下。二是稍简单些的,不分章则,直接分条写下,但第一、二条等多写宗旨、范围、管理部门等总则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也可以用“前言”的形式写),最末两条多写何机关制订、何时施行等附则的内容,其他条款写分则的具体内容。“规定”的标题同于一般公文的三部分,即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有时可以省略制发机关,如,《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管理规定》,在“内容”方面还写了实施范围。正文往往也是二三部分,开言可写成前言形式,也可列入条款。内容一般应简要说明制发本规定的因由,即根据什么政策决定或什么情况,或为了什么目的等;主体,写规定的具体内容,可分章分条,也可只分条开列具体规定;结尾,用一条或二三条写实施说明。(三)写作注意事项1.制订的合法性。依据党规国法及自身权限,不能违背、超越,不能随意为之。’2.执行的政策性。在执行时能体现政策,明确规定什么准许、什么不准许,并写明违反的惩处。3.内容的可行性。条款要能实行,切忌虚张声势、空言威吓而不能实施实行,所以,规定要具体,界限要清楚,前后不能矛盾,要体现出针对性、有效性、可行性。4.解释的单一性。用词准确,不能产生歧义,不能作不同解释。5.文字的简明性。语言简练,条理清楚,意思浅显,一目了然。(四)例文简析例文1(见下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一九八四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但不发下列人员居民身份证:(一)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二)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三)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限。在民族自治地方,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五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第六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由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第七条居民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待定的、应在现住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申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国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回归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九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交按照规定付工本费。第十条公民的常住户口迁移时,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户口迁入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居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居民应征入伍,在注销户口时,缴销居民身份证;军人复员转业办理户口登记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依照法律被判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被临时关押的人犯,凡被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凡未被注销户口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机关收缴,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本人。第十三条公民出国或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按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时需换领新证的,公民应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于旧证有效期届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同时收缴旧证。第十五条居民身份证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寻找;在三个月内仍未找回的,申请补发新证,原证即作废。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第十七条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但不得任意扣留、抵押。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转让、出借、出卖居民身份证的;(二)冒名顶替或者窃取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三)不按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四)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九条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简析:例文1是一则内容较简单的条例,标题为实用范围、内容和文种,并注明是试行。下标发布日期、机关。正文写法与内容繁复的不同,内容复杂些的如《xx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分八章四十条,首章为“总则”八条,末章为“附则”两条,当中为分则六章:“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产福利”、“康复医疗”、“经费”、“法律责任”,共三十条。本文无“总则”、“附则”,也不分章,除第一条简要地写明缘由、末二条规定机关、施行日期是“总则”和“附则”的内容外,其余十八条是分则的内容,写明r身份证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登记项目、有效期限以及管理、申领、缴销查验,还有违法处罚规定等。因为发向全民,所以写得极其通俗、简明、准确、朴素。例文2:xx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逐级履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具体执行安全责任制的奖励和处罚。第四条安全责任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确定安全责任指标,按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中央在京机关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第五条单位安全责任制须按下列规定建立。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二、确定一名单位的领导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有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根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制定交通违章行为控制指标,保证实现安全目标。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六、接受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改正。七、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第六条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对不按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停止其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1至10天,进行整顿,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第八条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的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不按规定建立和履行交通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二、交通违章行为超过控制指标的,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三、有非司机开车、司机酒后开车、驾驶机件严重失灵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按每项违章行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以处罚款。四、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每起重大交通事故处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每起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8000元以eXX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裁决书。实施警告时,使用书面警告或挂牌警告。第十条被处罚的单位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交罚款的,每逾期1日增加罚款10元至30元。第十一条对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诉;对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自接受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下令发布,载1990年6月28日《北京日报》)简析:例文2这则规定,是xx市人民政府1990年第17号令发布的,因而标题省略了制发机关,标题下亦不写发布日期了。正文为常用格式,与内容简单一些的,如《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那样写个前言说明缘由,然后一、二、三、四列下规定内容不同。它的第一至四条,相当于“条例”总则方面的内容,写了依据、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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