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预案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构建和谐**,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特制订**镇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全镇统一领导,机构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指导方针,贯彻实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第一章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后,镇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镇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镇政府领导任总指挥;镇突发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单位为镇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地点设在**卫生院内。指挥部职责:1、发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4、审议批准镇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第二条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镇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镇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居委会和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上级政府、部门和镇政府、镇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完成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二)事故调查组:由**卫生院牵头,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xx市质监局、**协理站、工商分局等单位配合,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初步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三)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机构为主负责,依法实施(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劣质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四)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院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五)秩序维护组:由派出所负责,维护现场应急救援秩序,保障各项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第三条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其职责由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职能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理小组。主要职责是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第四条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镇卫生院:承担镇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镇指挥部的日常业务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工作,收集报送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消费环节突发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调查与控制工作;负责突发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上报工作,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生猪屠宰检疫、无公害基地监测,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教育机构: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突发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环保办公室: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污染处置工作。城管中队: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调查,严肃取缔无固定场所、无证照经营的路边食品经营和加工棚点。财政所:把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并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质监站:负责对本镇食品企业的检查监督;协调检疫部门和工商部门对食品卫生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工作。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五条建立监测制度全镇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机构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卫生院牵头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定期报告突发公共安全综合信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并及时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卫生院。质监站、工商分局、卫生院三个单位联合收集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镇突发公共卫生委员会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第六条建立通报制度一、通报方式:(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的任何单位、行政村(居委会)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卫生院报告。(二)、**卫生院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相关的机构及镇政府通报,同时报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险情,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第七条建立举报制度镇政府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机构、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和隐患的举报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第八条应急准备和预防**卫生院接到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及时报请镇政府同意后,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特别严重的及时上报镇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机构及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第九条建立报告制度**卫生院会同有关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机构、行政村(居委会)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一)报告范围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故;2、按照事故分级一至四级中任何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二)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及有关机构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三)下级向上级报告各行政村、有关机构、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卫生院报告。镇政府和**卫生院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xx市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突发公共安全有关的单位;3、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各行政村(居委会)、有关机构和单位。(五)责任报告人1、行使突发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六)事故报告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总结报告。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七)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村委会或有关机构,应在知悉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响应第十条应急响应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安全监督职能机构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公共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应急响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后,公共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机构和当地村委会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各相关机构、行政村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对应的突发公共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救援支持。第十一条响应终结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终结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镇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的部署,向有关机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第十二条紧急处置进入应急响应后,各类应急机构在镇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镇指挥部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置工作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进行调查。第四章后期处理第十三条善后处置镇政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由镇卫生院会同纪检监察及相关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发生、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对相关责任机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交有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同时根据应急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镇政府有关机构。第五章应急保障第十六条信息保障镇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由镇卫生院负责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送和传递等工作。第十七条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院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第十八条人员保障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安全监察专门人员及相关机构人员参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物资、资金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条演习演练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本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镇卫生院会同有关机构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镇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