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莲花河畔楼倒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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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故调查报告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驱使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无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施工,甚至相互串通,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造成诸多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2009年6月27日发生在上海闵行区的13层在建楼房整体倒塌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故案例。一、事故背景1、事故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梅陇镇2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2)总投资:18830万元(3)建设规模(建筑面积):(80200平方米)(4)施工许可证号:0501MH0087D01(5)许可日期:2006年10月10日(6)合同开工日期:2006年7月28日(7)合同竣工日期:2010年3月10日(8)建筑类型:高层住宅楼(9)结构类型:桩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22、建设单位概况:(1)名称: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3)资质有效期:2000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已过期)(4)企业性质:民营企业3、施工单位概况:(1)名称: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2)证照情况: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3)企业性质:民营企业4、监理单位概况:(1)名称: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证照情况: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3)企业性质:民营企业二、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2、事故发生地点: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淀浦河南岸“莲花河畔景苑”小区7号楼3、早晨5点半左右,安徽籍小肖和其他3名门窗安装工人前往7号楼内取门窗安装设备,岂料,有人发现大楼开始向南倾倒,工人们拼命往外逃,不到半分钟,整栋楼倒了下来,由于小肖沿着楼倒塌方向逃走,不幸被压入倒塌的楼下。4、事故类型:坍塌事故5、事故伤亡情况:1人死亡6、直接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三、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6月20日,施工方在事发楼盘前方开挖基坑,土方紧贴建筑物堆积在7号楼房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产生了3000吨左右的侧向力;与此同时,紧邻7号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开挖深度4.6米,大楼两侧的压3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导致楼房产生10厘米左右的位移,对PHC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产生很大的偏心弯矩,最终破坏桩基,引起楼房整体倒覆。(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7号楼北侧。为方便土方回填,节约运输成本,建设单位原法人代表张志琴指使土方承包人张耀雄将土方盲目堆放在7号楼北侧,并远远超过相关安全规定。2、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中2.0.1规定:土石方工程施工应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而这里的土方开挖工程却分包给了索途清运公司这个并不具备土方施工资质的企业;2.0.2条中规定: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规定,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基坑开挖超过3米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计算书、施工方法等内容,最终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总监签字后生效。而这里,不但没有专项施工方案,而且施工时未得到监理同意而擅自施工。3、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乔磊向建设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坚持违规堆土,但乔磊并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3.2.2条款中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而总监乔磊却未能审查出承包商众欣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人属于挂靠的情况,同时没有对土方开挖承包商索清清运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4、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总包单位未予以及时制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4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而梅都房产开发公司却强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这也导致了违规堆土,促进了施工的发生。5、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6、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7、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足。承包单位应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比如培训紧急避险常识等,倘若此次事故中因逃离方向不正确而被砸死的小肖曾介绍过类似的教育培训、甚至应急演练,这场伤亡事故有可能将会避免。8、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建设单位梅都房产开发公司的企业资质有效期:2000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而在2006年10月却获得了此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可见相关部分对房产开发企业的审查监督失职。建设及安全监督部分没有很好地履行巡查制度,为能及时发现此次的较长时间大量堆土的情况。(三)事故性质:经以上事故原因分析可知,此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有以下责任:(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建设单位梅都房地产公司、总包单位众欣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索途清运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胜腾基础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监理单位光启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重要责任;工程监测单位协力勘察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梅都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众欣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杰、项目负责人秦永林、工程安全负责人夏建刚、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工程总监乔磊、负责土方开挖的张耀雄等7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应负有直接责任。光5启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泉、索途清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福等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闵行区及梅陇镇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应负有领导责任。五、防范措施及建议(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人,执行到位。(二)监理单位应依法进行安全监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总包单位、各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提出审查建议,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第三条、第八条规定,严格对各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签字验收;同时严格在施工阶段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下达整改通知,通知无效的,要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采纳的,要勇敢地上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三)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四)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不仅要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于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也要加强安全检查,比如对建于河边、地基很差的建设工程要给予一定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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