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质检质〔2012〕191号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在总结2011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精神,总局制定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2—“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的精神,在总结2011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名牌发展战略,通过建设一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树立典型,创新品牌建设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深入实施“质量兴省(市)”和名牌战略,建设有利于品牌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知名品牌在优化要素合理配置中的作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建设原则一是自愿申请原则。各地根据品牌建设情况,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二是突出质量工作。申请地区有一批质量好、效益佳、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可的知名品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高,政府“抓质量”工作卓有成效。三是严格准入退出。示范区将按申请条件进—3—行严格考核,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已获称号。三、建设范围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以及产业结构分布的特点,建设“示范区”范围兼顾不同类型地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及农业区;(二)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三)大中城市规划设立或自然形成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四)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四、建设目标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示范区,覆盖我国各主要产业和领域。示范区要达到以下要求:质量工作及品牌建设具备扎实基础,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健全的监管体系,全面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创建、自主创新等质量振兴活动,主导产业发展居于全国前列,培育一批全国知名品牌。五、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质检总局统一领导全国“示范区”建设活动,负责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示范区”建设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申报区域的进出口质量保障、质量安全水平等—4—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地方两局要积极沟通、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申报区域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二)成立专家委员会。质检总局征集有关方面的专家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指导专家委员会以及审核专家委员会组成。指导专家委员会在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下,对示范区的创建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帮助示范区做好各项创建工作。审核专家委员会对示范区建设成效是否达到相应标准予以考核验收。六、申报条件(一)质量基础扎实。申报区域主要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率必须在80%以上。近三年内,申报区域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出现因出口产品重大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例,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申报区域具备一定的质检工作基础,设置质检工作机构,具有稳定的质量工作人员,质量技术基础扎实。示范区内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普遍重视并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二)政策支持有力。申报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将“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详细规划安排、目标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政府出台支持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的土地、财政、融资等政策措施。(三)产业发展协调。结合实际,形成清晰明确的推动区域产—5—业协调发展的思路,并出台推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建立起质量区域整治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区域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区域质量监管有力,建立起市场准入机制以及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四)质量进步明显。建立起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质量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申报区域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建立起质量诚信联动机制,区域企业普遍建立质量信用档案,建设统一的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并发布信用信息。建立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长效机制,质量培训教育覆盖率高,群众性质量活动丰富多彩。(五)品牌建设有效。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制定品牌发展的规划。开展品牌价值测算工作,提升品牌价值。品牌建设的宣传力度大,营造出有利于品牌成长的良好氛围。申报区域培育出一批质量好、效益佳、知名度高的品牌。支持名牌走出去,促进申报区域内企业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六)公共环境良好。围绕申报区域优势产业的提升和发展,建立检测水平高、专业性强的区域公共检测实验室和技术服务平台。有效发挥技术标准平台的作用,提供标准信息,申报区域内的技术工艺要求、标准统一。标准化工作和计量基础建设、认证认可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七)发展特色鲜明。1.产业集聚区。农户、企业集中布局,同类农户、企业或项目集中布局、集聚发展,聚集产业总产值比重高。产业集群采用—6—统一标准生产。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产业链。功能集约使用,配套服务措施齐全,共享公共服务。2.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区域产业整体发展规划明确,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纳入规划。引进和应用外资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基础设施先进、支撑体系健全。不断创新质量工作的体制机制。3.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产学研结合,提高服务水平,为创新成果的使用、推广、创造良好的环境。培养和聚集若干产业领军人才,实现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突破,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4.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帮助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一批以我为主的国际标准。申报区域企业通过加强科技创新,提升质量水平。营造吸引优秀质量管理人才和质量技术人员的良好环境。5.现代服务区。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全面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形成凝聚民族文化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项目。服务产品类型不断丰富,形成专业化、品牌化、网络化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提升,顾客满意度不断提高。6.旅游区。旅游区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交通、游乐等设施安全有保障。建立既体现特色、又能满足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标准实施覆盖率较高,实现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游客满意度稳步提高,树立旅游区的品牌。—7—七、申报及验收程序(一)工作部署。质检总局统一部署“示范区”的建设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申报区域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二)初步审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区域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三)上报材料。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初审结果,在综合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际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质检总局。申报材料包括:《“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初审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推荐意见。(四)批准筹建。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满足一定条件的,质检总局批准开始筹建。(五)筹备建设。获得批准筹建后,申报区域应成立以地方政府领导为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区域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应编制筹建规划申报材料,详细说明申报区域当前状况,未来努力方向,并在3个月内上报质检总局。申报区域应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提供必须的支持保障,要按照创建示范区的任务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筹建规划。应在批准筹建24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8—筹建上报材料包括:筹建领导小组设置、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等;说明申报区域现状,现在的发展水平,未来努力的方向的综合报告;明确筹建措施、任务、目标的筹建规划等。(六)跟踪指导。质检总局成立指导专家组,做好申报区域筹建期间的指导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申报区域的辅导工作,并至少每半年对申报区域创建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并报质检总局备案。申报区域也应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及质检总局上报筹建的动态情况。(七)申请验收。申报区域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进行自查,分数在800分以上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质检总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筹建总结报告,验收申请书;历次考核的情况,专家指导情况;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自查情况;确定纳入区域的示范企业名单;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八)验收公示。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专家组根据有关要求,综合区域考核验收分值、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区域进步提升情况等开展验收工作。审查符合要求,经公示后,确定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并公布。未通过验收或公示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撤销创建资格。—9—(九)统一命名。严格规范示范区的命名,通过验收的由质检总局统一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八、鼓励政策从地方政府和总局两个层面给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扶持政策。(一)地方层面:政府给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参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相关政策。(二)总局层面:1.将示范区内骨干企业作为中国知名品牌培育以及质量激励的重点对象。在示范区内广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对比标杆以及参与国际间质量管理交流活动。2.支持推荐为“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质检总局会同教育部门强化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3.支持开展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技术检测平台建设。4.对示范区内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注册审批等市场准入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5.对示范区内企业出口给予检验检疫便利通关服务。6.通过执法打假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假冒示范区内企业和品牌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保护示范区内知名品牌和企业。7.对示范区内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议给予大力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吸收为国家标准起草参与单位。—10—九、监督管理(一)示范期限。示范期为三年。“示范区”每年对示范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总结情况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及质检总局。示范区应向质检总局提供示范区的发展动态信息。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示范区经验交流活动,推广成功经验,提升示范水平。(二)示范企业管理。对示范区内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出现市场占有率、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水平下滑的退出示范企业名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示范企业的跟踪和监督。示范区应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