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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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标准解读目录一、标准内容解读二、存在的问题及后续工作要求2020年01月0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的“守护者”,如果其不能正常使用,在使用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出现可燃气体泄漏时,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将不能第一时间接收到报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从而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加强各子公司对新标准内容的了解,确保当前或今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能够符合法规的要求,现对新标准中相对旧标准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解读。一、标准内容解读1.修编情况介绍一、标准内容解读(1)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2)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4)增加了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7)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2.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其中:一、标准内容解读(1)扩建项目(适用新标准)①建设的项目与现有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②建设的项目与现有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并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2)改建项目①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项目;②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项目。2.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法规标准:注:若现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存在严重问题、需要彻底改造的,需按照新版《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执行。一、标准内容解读序号项目性质执行标准1新建、扩建项目:2020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只需执行《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因其已经包含了《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相关内容。21.原有项目:2020年1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2.改建项目。1.《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2.《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基本规定(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一、标准内容解读4.检测点确定(1)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注: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一、标准内容解读①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②1.0≤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③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④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一、标准内容解读4.检测点确定(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①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②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③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④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⑤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口等可燃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一、标准内容解读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2)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器的输入回路。现场控制室气体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现场警报器有毒现场警报器消防控制室可燃气体二级报警报警控制单元故障一、标准内容解读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结构见下图:①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报警信号:车间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传输到可燃气体控制单元,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单元应安装在车间主任或设备工程师办公室内或门口的走廊上,并在报警控制单元旁张贴或保存车间内可燃气体探测器位置的点位表(或图),且点位表(或图)内容与现场安装位置一致,当出现报警后,能第一时间(白天)接收到报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传输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的任意一种:一、标准内容解读①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报警信号:车间须将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第一级报警信号、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通过报警控制单元接入车间消防系统,从而当发生可燃气体报警后,公司消防总控制室能及时接收报警信号并处置。同时,消防总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准确显示出每一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具体点位信息。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传输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的任意一种:一、标准内容解读②使用CRT图形显示器传输报警信号:车间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传输到可燃气体控制单元,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单元应安装在车间主任或设备工程师办公室内或门口的走廊上,并在报警控制单元旁张贴或保存车间内可燃气体探测器位置的点位表(或图),且点位表(或图)内容与现场安装位置一致,当出现报警后,能第一时间(白天)接收到报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一、标准内容解读②使用CRT图形显示器传输报警信号:在公司消防总控制室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专用CRT图形显示器,将各车间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通过可燃气体控制单元传输至CRT图形显示器,并确保CRT图形显示器能够显示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第一级报警信号、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一、标准内容解读交换机CRT现场区域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报警信号消防控制室一、标准内容解读③将报警控制单元安装在消防总控制室:车间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单元安装在公司消防总控制室,由消防值班人员进行管理;须在报警控制单元旁张贴或保存建筑物内可燃气体探测器位置的点位表(或图),且点位表(或图)内容与现场安装位置一致。现场区域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报警信号消防控制室一、标准内容解读一、标准内容解读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4)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一、标准内容解读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注:①当现场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②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一、标准内容解读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序号检测气体类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3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4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宜高出释放源0.5m~1m0.3m~0.6m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时地坪(或楼地板)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时0.5m~1.0m2.0m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时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释放源释放源释放源一、标准内容解读二、存在的问题及后续工作要求1.目前集团各子公司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主要存在的问题:(1)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未传输至24h有人值守的场所。(2)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未通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是将可燃气体探测器直接接入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3)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通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存在以下问题:①无法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直观显示可燃气体报警所在位置;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点位与现场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不一致。二、存在的问题及后续工作要求1.目前集团各子公司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主要存在的问题:(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5)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按法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6)未按照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比重,正确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7)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有效接地。二、存在的问题及后续工作要求2.安全环保部已在202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新国标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后续工作要求:①2020年7月10日前,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管理SOP》的模板发至各子公司。②2020年8月25日前,各子公司修订本公司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管理SOP》。(2)重新修订《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管理SOP》①2020年6月25日前,提交《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差距分析与改进计划表》。②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改进计划的定稿。③力争在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存在问题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整改工作。(1)开展对标排查与整改感谢聆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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