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2、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其营利性有两层含义:①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二)社团性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三)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依法设立。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第二节公司的沿革与作用一、公司的沿革(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现代意义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共有与康孟达(Commonda)契约。1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遍布西方各国主要工业部门的垄断组织,以及跨国公司这种国际性的垄断组织,还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即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出资转让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和公司制度已日趋完备。(二)我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清末前的中国,基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更没有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鸦片战争后,许多先行者仿照欧美之制,自行创办公司,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才逐步在中国盛行开来。至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共有130多万私营工商业户,除国民党政府核准登记的11298家公司外,其余均为独资或合伙企业,公司在所有企业中所占比例不到1%。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在一部分工业部门中组建了十几个专业公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了传统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一大批单一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此,我国公司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二、公司的作用(一)广泛筹集资金1.股份融资成本低。2.股份融资手段灵活。3.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4.股份融资转让方便。(二)转换经营机制1.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界定产权。2.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3.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三)便于集中和控制1.公司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2.公司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与公司组织特点有联系的活动,主要是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转2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二)公司法的特征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第四节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一、公司法的渊源(一)公司法是商法典的组成部分(二)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三)公司法是单行法二、公司法的地位(一)公司法与民法。民法为公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法人制度来源于公司法。(二)公司法与经济法。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三)公司法与刑法。西方国家公司法大都有公司犯罪的规定,甚至列举有超出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第二章公司的种类第一节公司的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进行的最基本的法律分类。我国公司法仅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无限公司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四)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对公司所进行的一种学理分类。凡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信用的是人合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凡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资本数额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的是资合公司。凡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个方面的是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封闭式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3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无论控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五、总公司与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按照公司的国籍,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人数的限制性(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三)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四)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五)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六)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有限责任公司产生较晚,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是对既存公司形式及其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公司组织形式的改革和发展。它充分吸取了其他公司形式的长处并弃其所短,顺应了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的需要,为许多投资者所采用。三、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但作出特别规定:1.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基本相同的职权。2.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专任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其所在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4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如下:(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二)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三)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四)公司股票的流通性(五)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沿革与利弊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期的荷兰和英国,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是最早出现的一批股份有限公司。到现代,它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成为众多投资者乐于选择的组织形式,是因为它有以下优点:①便于集资;②分散风险;③投资灵活;④组织永恒。不利之处:①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严格,发起人设立责任亦较重;②股东人数多,股份分散,只要有股东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就能够操纵公司的业务;③股东流动性大,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公司经营欠佳时,股东就纷纷抛售股票,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解体;④股票的交易市场极易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三、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征如下: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3.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按照《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4.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查批准。5.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6.披露上市公告书。第三章公司的设立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二、公司设立的性质(一)合伙契约说此说认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都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属于民法上的契约行为,并进而将设立行为视为合伙契约。(二)单独行为说此说认为设立行为是每一行为人各自的单独行为,围绕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这一共同目标而竞合。(三)共同行为说共同行为说认为,设立行为的基础是多数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行为的效果是行为人取得同质的股东权,它有别于互为给付的契约行为,也不同于导致单一责任的单独行为。目前,多数学者持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