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签约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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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艺人签约合约书本合约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订立。甲方:公司(下称“公司”)法人代表:职务:法定住所:乙方:(下称:“艺人”)住所:证件号码:双方合约如下:一、定义及诠释:1.1在本合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合约”指本合约与任何及所有附加在本合约或因加入本合约的附件、附表。“佣金”指按本合约的第7条所指示的总收入的百分比。“聘用合约”指任何关于艺人于世界各地的服务,或艺人提供服务的产品的合约。“娱乐”指所有形式的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的活动:(1)电视、电影、广播、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2)歌唱、演唱会;(3)创作、编排及制作音乐;(4)填写歌词;(5)电影配乐;(6)创作、安排和制作歌曲;(7)拍照或出任模特;(8)录音或音像制作;(9)各类电视或舞台表演;(10)各类广告、剪彩、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11)各式各样互联网的娱乐活动。(12)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天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暴风或其他天然灾害;以及在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外事件。“总收入”指按照所有有关艺人的任何聘用合约,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艺人的或其他代表人、或艺人的经理人或任何艺人的委托人或代表或在世界各地与艺人有联系的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金、收入和来自录音的合约、唱歌、音乐创作和/或填写歌曲的任何预付、表演或服务费、现场表演的演唱会费用、红利分享或其他的酬金及/或任何艺人服务所赚到的其他任何的金钱。“管理服务”指公司就以下事项的辅导和指示:(1)艺人的聘用;(2)文学、戏剧音乐的选材(3)公共关系和广告的安排(4)预订及舞台表演代理的选择(5)艺人的服装及形象包装(6)艺人才华的发展及演出“选择期限”最初期限结束后的最多个月。“专业的名字”指在合约期限里(艺人的名字)或其他公司适合的名字。“服务”指任何及所有艺人有关于娱乐行业提供的服务。“地域”指整个世界。二、委托2.1基于公司在本合约作出的承诺,艺人不可撤销地委托公司在合约期限内或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2.1.1作为艺人唯一及独家代理,代表艺人商议、订立及签订聘用合约;2.1.2代表艺人在所有娱乐行业的分别执行所有的个人代表的任务。2.2艺人不可撤回地赋予公示唯一及专有的权利;有权在期限内代表艺人收集及接受所有有关聘用合约的总收入及在合约期限之后,由公司于合约期限内替艺人商议的聘用合约的总收入。2.3艺人同意不会自行商议聘用合约,并将所有兴趣或询问提交公司处理。2.4艺人承诺向公司即时汇报就聘用合约已接收及将接收的所有款项。2.5公司将有权代表艺人以任何行为和采取任何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艺人的名义及/或公司的名义执行法律行为以及聘用合约内任何的条文或收取任何亏欠的数目或保护任何权利。2.6艺人承诺就有关本合约所授予公司的权利,应按公司的需要作任何及所有的事情及签订任何及所有的文件及履行任何及所有行为和文件里所指的职责。2.7公司有权就为提供的服务及有关产品及推广项目的销售和发行使用艺人公众名誉的名字及艺人的相片或肖像。三、选择3.1基于公司在本合约所载的担保,艺人不可撤回地授予公司唯一及专有的选择权:有关期限终结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以选择时期(后称“选择”)延长最初期限。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行使选择权。3.2如公司在到期当日或之前未能行使该选择权,本合约的效力及力量将维持不变,直到公司获收艺人签署的书面通知书要求公司行使该选择权。公司于接收该通知书后,将有45天行使该选择权。四、公司担保及职责受限于艺人履行及遵守所有本合约所载的艺人责任及承诺,公司应履行以下事项:4.1在整个合约期限内,以艺人的合法权益为依据,为艺人提供管理服务及以合理的努力代表艺人订立聘用合约及提高收入。4.2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及地方,就本合约所涉服务作为艺人的经理及顾问。4.3在艺人同意下委任任何公司为必须得代理,帮助艺人进一步发展其事业及以支出形式缴付所有该代理人的佣金及费用。4.4全力协助艺人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艺人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4.5负责艺人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4.6向艺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它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请确定是否给艺人上保险)4.7向艺人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双方具体商定。4.8负责艺人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基本人身安全。4.9维护艺人的经济利益和名誉。4.10负责办理艺人委托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五、艺人担保作为公司签订本合约的一大重要前提因素,艺人承担、保证同意以下事项:5.1艺人年满十八(18)周岁。5.2艺人自愿签订本合约及授予公司本合约所载的权利;艺人并无任何资格限制或禁止或妨碍艺人履行及遵守本合约所载之责任。5.3艺人不应当且不会订立任何有可能与本合约冲突的合约。5.4在未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之下,艺人不得自行或代表公司招致任何责任、支出及费用。5.5在未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之下,艺人不得向公众透露或公开任何有关公司商业或者本合约条文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料。而艺人须承诺对上述资料的绝对保密。5.6在未获得公司的同意之下,艺人不得进行宣传服务,或参与任何访问或宣传。5.7在本合约期限内艺人不能根据任何非由公司商议的聘用合约,提供任何服务。艺人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有关该等事宜,艺人需以第一时间知会公司,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艺人接洽任何有关艺人演艺事项的事宜。未经公司同意,艺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为艺人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5.8艺人应尽力以艺人的所有能力及技巧,以专业、准时、熟练的方式,及愿意与他人合作的方式,根据聘用合约提供所有服务。5.9艺人须在任何时间留意并保持其个人的仪表及化妆等对外形象的良好状态。艺人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5.10艺人将在整个期限内在任何时候采取所有实际的步骤保障及维持其健康及遵守对公司的承保的有关要求,以便公司可按基本的保费一般的条文及条件以及因艺人未能执行服务而招致的损失进行投保。5.11艺人将向公司透露并提供所有任何有关艺人服务而先前已订的合约及安排。5.12艺人将不做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公司名誉的或可能阻碍限制或干扰成功地利用服务的事情。5.13艺人在合约期限内,将不会参与或是自行承担任何有危险的事情。5.14艺人将接受公司因履行任何聘用合约,公司认为合理的训练及指示,或公司在任何时候向艺人建议应做的所有的合理的行为及事项。5.15艺人将遵守所有生效的有关一般行政或安全的规定、守则及协定。5.16根据本合约,艺人在任何地方提供服务,应在本合约期限内把所有有关聘用艺人为表演者的垂询转交由公司处理。5.17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艺人不得更改其专业名字,无论是部分或所有或以任何其他名字表演。5.18在整个合约期限的任何时间内,艺人应保证让公司随时知晓其行踪及电话号码,并随时、有效地联络到艺人本人。5.19公司已告诉艺人,艺人有就本合约内容寻求法律意见的权利,公司已给予艺人寻求该等意见的时限,艺人已阅读及完全明白本合约内所有条文德实质含义。5.20就所有因艺人违反或未有履行本合约所载的艺人的承诺、保证及义务而以任何形式产生(无论直接或间接)的诉讼程序、索偿、费用(包括律师费)、裁定额及赔偿等,艺人应对公司作出补偿及使公司在所有时候得到补偿。5.21在未得到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下(就该项同意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艺人不得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按揭任何本合约所载艺人的权利。5.22艺人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公司协助并负责办理艺人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5.23艺人遵照公司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5.24艺人在公司的要求下,应就促使本合约的履行、改善或完善或令公司及其受让人完全享有本合约及本合约所载的权利而需做的事情及事项给予所有的允许及签订所有契约及文件。而有关费用将由作出此要求的一方负责。六、艺人职责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艺人为得到共识事先书面同意,艺人不得作出以下行为:6.1提供任何服务(无论付钱与否)给第三者,包括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艺人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6.2更改任何聘用合约内的条款、条件,无论口头上、书面上或是行为上,包括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约有抵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6.3就艺人在娱乐行业的工作聘用或雇佣任何人。6.4做出任何影响公司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艺人为得到共识事先书面同意,艺人应当作出以下行为:6.5确认公司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公司拥有安排、洽谈艺人演艺事项的决策权。艺人向公司提供演艺服务,遵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全心全意贯彻执行公司委派的工作。6.6在合约有效期内,艺人同意公司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艺人同意公司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6.7艺人同意为证明公司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6.8全力配合公司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艺人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公司参考,公司应考虑艺人的合理要求,但公司拥有最终决定权。6.9了解及遵守公司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公司安排参加任何与艺人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6.10按照公司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公司指定的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6.11向公司提供艺人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公司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艺人联络并发出通告。6.12遵守公司与其它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6.13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艺人应继续为公司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公司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艺人争取合理补偿。6.14接受公司认为有利于艺人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公司支付,但由艺人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艺人自理。6.15负责办理公司交办的其它合理事项。七、利益分配及佣金7.1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7.1.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它台前幕后工作。7.1.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7.1.3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7.1.4各项其它收益,但非合约约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7.2公司对艺人在合约期内的演艺收入做出保证,负责合约的第一年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第三年起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两万元,从第五年起,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元;公司同意并保证艺人收取的薪酬为完税后的净收入。7.3在合约期内,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分配6.1条所列各项收入,其中:7.3.1上述收入的30%作为公司辅助艺人并致力推介艺人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艺人安排工作事项的公司佣金。7.3.2上述收入的70%份额由艺人获取。7.4艺人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艺人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艺人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公司。7.5艺人应收取的对外演出及有关工作酬劳,公司代艺人收取,并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支付给艺人。八、账目8.1公司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后的九十(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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