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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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第二章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第三条申请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2-元(含)以上。2.申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3.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长)。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5.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6.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7.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企业能够上台阶,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8.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四条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市科委发布公开征集通知;企业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准备相关材料;经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委审查后,企业从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科委。-3-(二)评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三)认定与发布1.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2.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科委颁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第三章补助办法第五条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第四章附则第六条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报送市科委。-4-第七条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况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有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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