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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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法3.1建筑法概述3.1.1建筑法的概念1、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狭义的建筑法:是指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又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重新公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计八章,八十五条。将《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的章节建筑许可2建筑工程监理4总则31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3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6附则8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5法律责任37有关建筑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1.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第1条)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1.狭义上讲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配套设施。2.广义上讲1)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装修配套设施2)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3)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4)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等线路管道的敷设、安装3.1.3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第2条)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筑行政管理机关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活动,以及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地域主体行为3.1.4建筑法的基本原则(第3、4、5条)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建筑许可制度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许可从业资格许可施工许可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3.2.1施工许可1.实施施工许可的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重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施工许可制度。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及其管理规定1)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2)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效力权限《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3.2.2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包括:(一)是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1.从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业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划分特级、一、二、三级一、二、三、无级别一、二、无级别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划分甲级甲、乙、部分专业可设丙级不分级别综合类专业类劳务类《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设计资质划分甲级甲、乙个别行业可设丙级甲、乙、个别专业可设丙级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甲、乙、个别专项可设丙级专项资质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划分不分级别甲、乙、部分专业可设丙级不分级别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3.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执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一)推进深化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二)促使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三)加速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素质的培养。3.3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3.3.1发包与承包的概述1、发包与承包的概念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将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承包,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取得相应费用而完成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2、发包单位发包单位也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建设该项建筑工程的主体(有时也称业主)。《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要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3、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通过投标或协议等途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实施建设项目,承办工程建设、建设物资采购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建筑法》规定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③建筑工程造价通过法定程序产生。④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应依法招标发包,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4、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⑤公开招标时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⑥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⑦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4、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⑧发包过程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⑨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用料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即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3.2发包与承包1、发包建筑工程发包招标发包直接发包《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3.3.2发包与承包2、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总承包联合承包《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专业承包分包《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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