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安全管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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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安全管理检查表序号填写内容检查项目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一、文件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国务院373号令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应当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国务院373号令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①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②操作人员守则③安全操作规程④常规检查制度⑤维修保养制度⑥定期报检制度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⑧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国务院373号令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国务院373号令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国务院373号令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质技监局13号令第二十四条二、验收检验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质技监局13号令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国务院373号令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国务院373号令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法影响安全的隐患。质技监局13号令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国务院373号令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四条三、人员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国务院373号令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务院373号令第三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国经贸委第13号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国经贸委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国经贸委第13号令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国务院373号令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质技监局13号令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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