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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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第一篇通用部分1总则1.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1.2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1.3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1.4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1.5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1.6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35kV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2基本要求2.1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2.1.1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2.1.2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2.1.3相关机械、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通过进场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2.1.4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1.5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2.2作业人员2.2.1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2.2.2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2.2.3应接受本规程培训,按工作性质掌握相应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每年至少考试一次。2.2.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期复审,定期体检。2.2.5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供应商、实习人员等)应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2.2.6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2.7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2.8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2.2.9发现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2.3施工分包2.3.1施工分包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业主批准。2.3.2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要求,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2.3.3应同时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2.3.4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应经承包单位和监理入场检查合格,方可进场,现场人员应经验证。2.3.5专业分包单位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提前将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审核认可,或经承包单位复训考核。2.3.6专业分包工程的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承包单位应派员监督。2.3.7劳务分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承包单位统一管理。2.3.8劳务分包人员不得独立承担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2.4安全施工方案2.4.1一般规定2.4.2编审批及交底2.4.3变更安全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底。2.5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2.5.1保证作业现场安全的组织措施a)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b)安全施工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c)作业开工。d)作业监护。e)作业间断、转移、终结。2.5.2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a)现场勘察应由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b)现场勘察应察看施工作业现场周边有无影响作业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邻近设备、交叉跨越及地形、地质、气象等作业现场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作业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c)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作业票签发人、作业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作业票等的依据。d)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小于表1中的控制值,施工项目部应进行现场勘察,编写安全施工方案,并将安全施工方案提交运维单位备案。表1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线路风险控制值对安全距离的影响。注2:变电站内邻近带电线路(含站外线路)的施工机械作业,也应注意识别施工机械回转半径引起的安全风险。2.5.3作业票a)确认施工作业的安全性。b)确认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c)确认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d)确认所派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适当、充足。a)审核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b)审核作业安全措施及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正确、完备。c)审核施工作业的方法和步骤是否正确、完备。d)督促并协助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a)正确组织施工作业。b)检查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c)施工作业前,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及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签字。d)组织执行作业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e)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f)关注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a)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b)作业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c)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问题整改,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a)熟悉作业范围、内容及流程,参加作业前的安全交底,掌握并落实安全措施,明确作业中的危险点,并在作业票上签字。b)服从作业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c)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使用前进行外观完好性检查。a)参与安全动态风险识别,审查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b)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巡视、监督。c)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存在的不安全行为。a)审查四级及以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全过程监督。b)必要时协调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2.5.4作业开工2.5.5作业监护监护人,并明确其监护内容。业人员停止作业或离开作业现场。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作业现场时,应由作业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2.5.6作业间断、转移、终结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作业。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派人看守,防止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等危险场所,恢复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安全保护措施完好。重新识别评估风险,完善安全措施,重新交底。查作业地点状况,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作业票签发人汇报。3施工现场3.1一般规定3.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有关规定。3.1.2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含设计、施工要求)。3.1.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工种或场所需要选配个体防护装备。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以及短裤、裙子等进入施工现场。禁止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1.4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随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3.1.5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置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挪或移作他用。如确因施工需要,应征得该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3.1.6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均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所夜间应设警示灯。3.1.7施工现场应编制应急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医疗用品和器材等,施工车辆宜配备医药箱,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限,及时更换补充。3.2道路3.2.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车道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结合线路施工现场道路或变电站进站和站内道路设计,并兼顾施工和大件设备运输要求。线路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3.2.2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确需开挖时,应事先征得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应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3.2.3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汽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5m。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的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2.4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km/h;机动车在特殊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并应在显着位置设置限速标志。3.2.5机动车辆行驶沿途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区段应设“危险”或“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3.3临时建筑3.3.1施工现场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按JGJ/T18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2临时建筑物工程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3.3.3临时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御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3.3.4施工用金属房。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熔断器,进房线孔应加防磨线措施。水瓷灯具。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3.4材料、设备堆(存)放管理3.4.1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进行定置化管理,并符合消防及搬运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应设置支垫,并做好防潮、防火措施。3.4.2材料、设备放置在围栏或建筑物的墙壁附近时,应留有0.5m以上的间距。3.4.3各类抱杆、钢丝绳、跨越架、脚手杆(管)、脚手板、紧固件等受力工器具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工程开工或间歇性复工前应进行检查,合格方可使用。3.4.4易燃材料、废料的堆放场所与建筑物及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3.6.2的有关规定。3.4.5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的库门应向外开,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配消防器材,悬挂相应安全标志。3.4.6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a)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措施。b)器材距铁路轨道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m。c)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杆段下方应设支垫,两侧应掩牢,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层。d)钢管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m,层间可加垫。e)袋装水泥堆放的地面应垫平,架空垫起不小于0.3m,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临时露天堆放时,应用防雨篷布遮盖。f)线盘放置的地面应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应掩牢。g)绝缘子应包装完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h)材料箱、筒横卧不超过3层、立放不超过2层,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i)袋装材料堆高不超过1.5m,堆放整齐、稳固。j)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3.4.7电气设备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a)瓷质材料拆箱后,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并采取防碰措施。b)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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