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停车场协议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管理委员会:为创造我市居住小区安全、舒适、方便、文明的居住环境,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和机动车停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企业可自行为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也可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凡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单位,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车管理经营资质。二、停车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停车管理人员,健全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价格,配备消防器材,安装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三、机动车长期停放的(按年、按月),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四、停车管理单位提供长期停车管理服务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2、提供停车位置;3、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向存车人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地下停车场应具备通风和照明条件。五、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并计收停车费用。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六、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费用;2、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门口、消防通道、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3、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移动车辆或按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机动车停放或行使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停车人赔偿损失。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因停车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的,停车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八、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年度审查时,应将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服务质量列为检查内容。附件: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附件: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甲方:住址:联系方式:车牌号:车辆特征: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为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2、有权按照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停车费;3、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对无证车辆可以拒绝停放或放行;4、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5、应为甲方提供车位;6、应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7、应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8、应向甲方开具停车泊位证明,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9、其他。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在乙方提供的车位停放车辆;2、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3、交纳停车费后,有权索要停车泊位证明和发票;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向乙方索赔;5、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费;6、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7、遵守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8、其他。三、停车费价格及收费办法停车管理服务费价格:交纳方式:(按年或按月)交纳时间:四、管理责任1、乙方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车辆丢失的,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为元。2、甲方委托乙方看管车辆,并要求乙方保证车辆不被损坏的,需另行增加管理费元/月。五、违约责任的处理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必须赔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选择下列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2、申请主管部门调解;3、申请向仲裁委员会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3、4项不能同时选择)六、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3、甲方不按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停车费的;4、其他。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