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综治党员领导干部要做遵守党纪的模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中坚力量。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政法综治干部尤须牢记:“政也,正也”。领导干部“正也”就是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除了要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脚踏实地勤奋工作之外,尤为重要的是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要加强学习,强化遵纪守法意识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要加强政法综治领导干部遵守法律的主动性、自觉性,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第一位的是在提高自身理论修养上下功夫。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强化宗旨意识,增强党纪观念,把执行党的纪律同增强自身防腐拒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相联系,自觉地将遵守《条例》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其次要加强纪律条规学习,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条例》对各级政法综治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和接受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集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和对政法综治领导干部政治上最大的爱护,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坚决执行。二、要身体力行,时时处处用《条例》约束自己遵守纪律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应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要以《条例》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对照检查,不断矫正自己的工作行动方向,逐步形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无论是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在八小时之外,都应该自觉按照党的纪律条规办事,努力将纪律条约提升为自律条约。三、要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条例》提倡监督,欢迎监督,自觉地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是政法综治领导干部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表现。首先要大力肃清封建特权思想,履行自己的职能,自觉接受监督。每一个政法综治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担任什么职务,都只有在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范围内活动的自由,而没有超越法律、法规以外的特权。对群众的批评要有闻过则喜的胸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次,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办案、处理问题时要公平、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敢于监督。共产党员不是孤立的个体称谓,而是聚合的群体形象,自觉接受纪律监督和敢于监督他人执行纪律,是严格执行“两个条例”的应有之义,最终都应落实到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上,它是我们每一个政法综治干部,当然更是每一个政法综治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亦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