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采用民商合一体例的民法典是(D)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日本民法典》D、《意大利民法典》2、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实行(D)A、总括的保护主义B、个别的保护主义C、一般性保护D、不承认权利能力的特别保护3、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A)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4、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采(D)A、法人拟制说B、法人否认说C、有机体说D、组织体说5、基金会法人主要适用的设立方式是(D)A、命令设立B、发起设立C、募集设立D、捐助设立6、第一部专设人格权和第一次确定一般人格权概念的法律是(D)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德国《基本法》D、《瑞士民法典》7、可以转让的人格权是(B)A、姓名权B、名称权C、肖像权D、身体权8、甲商店为牟取暴利,从乙处购买名牌商标标识贴在市价30元的服装上,以130元的价格出售。丙误认为该服装为名牌而买入。该买卖为(A)A、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B、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C、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D、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入利益的行为9、甲答应死后房屋赠与乙,这属于(C)民事法律行为。A、附停止条件B、附解除条件C、附期限D、一般10、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对本人有(C)A、通知权B、解除权C、催告权D、撤销权11、属于债的内容变更的是(B)A、债权让与B、履行方式变更C、债务承担D、债的概括承受12、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依法可以直接采用的担保方式为(D)A、保证B、抵押C、质押D、留置13、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B)A、定金和违约金可并用B、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并用C、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并用D、定金和赔偿损失可并用14、下列情况下,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是(A)A、一方债务到期而对方未到B、受领迟延C、部分履行D、瑕疵履行15、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A、使用借贷合同B、银行借款合同C、运输合同D、赠与合同16、下列属于原始取得的是(C)A、买卖B、赠与C、取得孳息D、发现埋藏物17、根据我国法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享有留置权的是(B)A、保管合同B、租赁合同C、运输合同D、加工承揽合同18、从权利性质上说,继承权是(B)A、身份权B、财产权C、人身权D、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体19、甲将乙的耳朵打聋了,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B)A、身体权B、健康权C、生命权权D、器官完整权20、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A)A、无效B、继续有效C、部分有效D、由遗嘱人自己决定是否有效二、多项选择题(下列选择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答案选出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的有(ABD)A、《法国民法典》B、《奥地利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2、属于形成权的有(ABC)A、追认权B、解除权C、撤销权D、诉权3、下列债权不得转让(ACD)A、不作为债权B、从权利的债权C、演出合同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4、下列属于效力待定的是(ABD)A、自己代理B、双方代理C、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D、越权代理5、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有(AC)A、监护人B、被监护人C、监护人的委托人D、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三、名词解释1、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2、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3、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了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终止或者变更合同的制度。4、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5、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四、简答题1、定金的特征?答:(1)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其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不同。(2)定金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有别于必由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和可由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3)定金担保为担保双方的债权。(4)定金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即定金担保仅适用于合同之债。2、物权的效力?答:物权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它包括:(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它包括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和对内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击物之所在,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留置权的法律特征?答:(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关系。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并非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2)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3)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上。(4)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且留置物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五、论述题违约责任的限制和免除的主要内容?答:(1)合理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已经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规则。其要件: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预见的时间应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是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种类及其各种损失的具体大小。(2)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适用于合同和侵权。它也称减损义务,属于民法上的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强度较弱的义务,是指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3)与有过失规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法院得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要件:受害人须有过失,受害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4)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损害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其特点:它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重要原则,受害人所受损害与所获利益有牵连关系,所受损害与所获利益的差额就是违约人应支付的实际损害赔偿额。(6)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获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其特点: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是明示的,必须在责任发生前约定,其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是普遍适用的免责条件。免责条件是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它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作用有,补充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所规定的不足,发生纠纷时有利于认定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不可预见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性,即当事人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不可克服性,即当事人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能抵御;客观性即不可抗力为客观情况。其效力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不绝对当然免除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六、案例分析题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10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死亡。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诉诸法院。问:(1)如果王某的妻子先于或在意外事故中与其女儿同时死亡,法院应怎样判决?答案:根据法律规定,在意外事故中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四间房屋中,属于王某妻子的两间属于其遗产,由王某、王某之子、王某之女共同继承,每人三分之二间。王某之女的三分之二间房屋作为遗产,由王某、王某的女婿、王某的外孙女共同继承,每人九分之二间。王某继承其妻子和女儿的遗产,为九分之八间。王某死亡,其遗产为二又九分之八间由其子和外孙女继承,其中外孙女是代位继承,每人一半,王某的女婿无继承权。王某之子继承的遗产中,一半属于王某儿媳的财产,另一半才是王某儿子的遗产,由其配偶和儿子共同继承,本案中属于转继承。(2)如果王某的女儿先于其母亲死亡,法院应怎样判决?答案:王某女儿先于其母亲死亡,其母亲的两间房屋的遗产由王某、王某之子、王某的外孙女(代位)继承,每人三分之二间。王某女婿无继承权。王某的遗产是二又三分之二间,由王某之子和外孙女(代位)继承,每人一半。王某之子在分割遗产前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属于转继承,其中一半是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其配偶和儿子共同继承,每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