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合同法》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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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债务有密切关系,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违约责任概念及特征•(一)概念:•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二)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法律一般只强制以其财产来弥补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2、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3、违约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是相对性的合同义务,而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义务,则对义务的违反不构成违约,只能构成侵权。•(二)须当事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三)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三、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除非法律规定免责的,就一律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一致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注意领会•1、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归责采无过错原则,仅为原则性规定,仍有例外,如分则中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的违约责任即采过错原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三条【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毁损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的责任承担】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零六条【委托人损失的责任承担】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违约责任并不必然要求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违约都能造成非违约方的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如双方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尽管是违约行为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害,违约方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违约形态•(一)预期违约•1、类型•(1)不适当履行•①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或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形态。•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标的物存在缺陷、履行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等。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形态,具体如下:•②迟延履行•A、给付迟延,又叫债务人迟延,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违约形态。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债权人应先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的,构成迟延履行。•B、债权人迟延,又叫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未为受领或未予以必要协助的违约形态。•(2)不履行(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的能力但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形态。债务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即应认定为是默示拒绝履行。五、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1、条件:•(1)有违约行为存在;•(2)必须有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2、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1、概念: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2、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三)损害赔偿金•1、性质:法定•2、类型: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2万元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3、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有三种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10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库房被焚毁,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10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1000=18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1000×5%=10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1000=2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1800000十(100000十200000)=2100000元。•(四)违约金•1、概念: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后乙公司违约。•承担违约金1万元。•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结论: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3、违约金的交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承担什么责任?•本案中甲只能根据合同中的有关违约金条款的规定,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再另行要求对方承担2万元的赔偿损失。•甲的经济损失为2万元,违约金为10万元,相差五倍,依一般认识,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可由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然,人民法院不经当事人申请,不宜主动依职权去减少或增加约定违约金额。•(五)定金•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选择适用,不能并用。•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结论•1、违约与赔偿,原则不并存。•2、违约与定金:选择不并用。•3、赔偿与定金:可以同时要。•《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六、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三)债权人的过错•七、免责条款•(一)概念•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能以明示的方式而不能以默示的方式存在。•(二)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2、免责条款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当事人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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