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住所地:法人代表:申请事项:对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因与出票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取得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零壹月壹拾伍日(2014年01月15日),出票人全称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80255-02-0035064-9,收款人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柒月壹拾伍日(2014年07月15日)。付款行全称为青岛银行,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现因申请人原因,不慎将票据遗失。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此致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附:1、山东YYYYY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3、票据复印件(两面)4、授权委托书5、申请人是票据合法的最后持有人的依据:各个前手的连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