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讲义(第二版)主要内容第一章相关政策法规第二章起重作业基础知识第三章起重机械索具和吊具第四章起重机械概述第五章桥门式起重机第六章流动式起重机第七章门座式起重机第八章机械式停车设备第九章塔式起重机第十章缆索式起重机第十一章升降机第十二章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及常见故障第十三章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操作要求第十四章指挥人员的安全操作要求第一章国家关于起重机械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五、《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一、法律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四、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生活就是在“1”后面加“0”,后面加的“0”越多,说明事业越成功、家庭越幸福。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后面加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大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获得赔偿权获得教育培训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三项义务: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义务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义务险情报告义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以373号令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最长不超过2年)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章检验检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事故等级分类事故分类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元)法律责任(罚款)一般事故3101万元~1千万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较大事故3~910~491千万~5千万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重大事故10~2950~995千万~1亿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事故≥30≥100≥1亿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的调查: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修改为第140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义及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三、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考试报名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考试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成绩:20完成审核:20颁发证书:10例题1、对作业人员的申请,同意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单选题)A、10;B、15;C、20;D、252、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单选题)A、10;B、15;C、20;D、253、准予发证的,发证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A、5;B、10;C、20;D、15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