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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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1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为信贷业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押品,除了应满足《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对押品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金融质押品(一)现金及其等价物。1.以现金/现汇质押的,应以封金的形式使出质现金/现汇与质权人的财产相区分,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封金是指对金钱进行包封打上印记或者确定了面值和号码的货币。封金应入金库保管。2.以保证金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质押的保证金应为出质人自有资金。(2)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3)质押的保证金非经农业银行同意,用信人、出质人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3.以存单质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质押存单为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出的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2单(含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2)质押存单应真实有效。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未成年人名下的存单,他行存单,异地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3)存单质押应办理止付。在农业银行物理网点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存单原件、密码或印鉴办理,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存单密码或预留印鉴。在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密码等安全认证机制办理。(4)个人存单到期日不得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单位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存单到期后自动转存并质押,或兑现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兑现后提前清偿债务。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现或支取存单。4.以现金/现汇、保证金质押的,押品价值中不计利息。以存单质押的,原则上仅以本金金额作为押品价值。确需将利息计入存单价值的,如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如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存单到期日的定期存款利息与存单到期日至信贷业务到期日之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计3算。利息应为扣除利息税后的实得利息。(二)黄金。1.可用于质押的黄金包括实物黄金、记账式黄金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托管的黄金(标准金),其中记账式黄金仅限于农业银行开办的记账式黄金业务。2.用于质押的实物黄金包括农业银行自营或代理买卖的实物黄金(黄金成色在99.95%以上)以及非农业银行销售的实物黄金(黄金成色在99%以上)。质押前应对黄金实物进行成色鉴定。3.标准金质押应提供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具的出质人名下贵金属证明文件,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电子化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记账式黄金质押,应办理账户止付。实物黄金质押,经鉴定后应入金库保管。(三)国债。1.可用于质押的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农业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农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2.国债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1)质押国债由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4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销售。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2)质押国债应真实有效,尚未到期。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国债,未成年人名下的国债,他行销售的国债,异地国债不得作为质押物。(3)国债质押应办理止付。凭证式国债质押,出质人应亲自到场,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核实质物是否真实有效,办理止付。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应由系统进行质押物冻结止付。(4)原则上质押国债到期日应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的到期日保持一致。国债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国债到期兑付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提前清偿债务。国债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付国债用于清偿债务。(5)以质押国债面值扣除兑付手续费作为押品价值。(四)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条件。(五)股权。1.农业银行一般不接受以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1)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5(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2.非上市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股权不可单独质押。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3)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4)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六)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1.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无拖欠保险费,保单6具有现金价值。2.出质人应对质押的人寿保单具有处分权,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并非同一人,人寿保单质押还应取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书面同意。3.农业银行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并承诺未经农业银行书面同意,保险公司不得对质押保单办理退保、挂失和理赔手续。二、房地产(一)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1.以房地产抵押,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齐全,或房地产权证完好;(2)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符合“单证抵押”条件的除外);(3)权属关系清晰,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有处分权;(4)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总行对租赁、划拨土地的地上房产抵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房产地理位置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不利环境因素,周边不应有强噪音、高污染、危险原料等影响房产流动性的不7利因素;(6)房屋产权期间完全覆盖抵押担保存续期间及预计实现抵押权的期间;(7)不接受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物抵押。2.以居住用房地产抵押,还需满足下列要求:(1)交通便利,周边配套公共设施(如学校、超市、医院、银行等)齐全,物业管理规范;(2)房屋不存在影响居住的严重缺陷;(3)除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外,抵押房屋的房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以房龄超过20年的房产为个人贷款做抵押的,可在充分考虑现实和历史文物价值、建筑质量和工艺、保管等情况基础上,通过适当降低抵押率,突破年限限制,原则上房龄每增加5年其最高抵押率降低10%;(4)预购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的,项目主体工程应封顶,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不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抵押的,应具备上市转让条件,个人住房贷款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作抵押,在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前提下可不8受此条限制。3.以商用房地产抵押,还需满足下列要求:(1)商用房地产的经营业态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所在区域发展定位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趋势一致;(2)商用房地产已竣工通过综合验收并办妥房产所有权证,已经投入商业运营;(3)商用房地产经营定位准确,与周边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结构、消费水平有较好的适应性;(4)商用房地产所形成的商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营业规模与商圈范围大小应相匹配;(5)商用房地产所在位置具有交通易达性,有利于扩大商圈范围,商用房地产周边环境商业氛围较好,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传统中心商业区、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竞争性;(6)商用房地产已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出让金优惠减免、缓交政策的,应从评估价值中扣除。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9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要求抵押人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储备土地抵押的,执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依法登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4.农业银行不接受闲置土地使用权抵押,但取得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三)房产类在建工程。1.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获准建造,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不存在超越或者违反审批文件要求建设施工的情形。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了报批和审批手续。2.在建工程应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3.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三、应收账款(一)财务应收账款。财务应收账款是指一定时期内因销售商品、出租资产、提供服务等贸易活动产生的债权。1.用于质押的财务应收账款应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贸易背景,卖方(出质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并由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验收合格,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11方式为赊销,能提供应收账款证明材料。(2)权属清晰,依法可以出质及转让,但尚未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消、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等情形。(3)账龄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质押期限不少于15日。(4)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为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信贷业务的用信人,与出质人不应为同一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且原则上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出质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5)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6)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2.以下应收账款不得为信贷业务提供质押担保:(1)买卖双方存有经济纠纷的应收账款。(2)由买卖双方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3)具有保证金性质或超过12个月垫支的应收账款。(4)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5)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6)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即货物尚未交割或12服务尚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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