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20.30P1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DB45/T382—2006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2006-11-20发布2006-12-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5/T382—2006前言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归口。本标准由广西地质学会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长河、邓建章、汪海、陈丽峰、陆有德、丰江红。DB45/T382—2006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4157—1993水文地质术语GB/T14498—1993工程地质术语GB12329—1990岩溶地质术语GB12328—1990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50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广西膨胀土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条例》(广西城乡建设委员会1985年试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年)《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地质环境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3.2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3.3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3.4地质灾害危险区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3.5地质灾害危险性DB45/T382—20062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3.6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后引发、加剧地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3.8滑坡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3.9崩塌陡峻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崩落的现象。3.10危岩陡坡或陡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离开母岩下落的岩体。3.11泥石流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的特殊洪流。3.12地面塌陷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地质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地面塌陷;由采矿采空区造成的地面塌陷称采空区地面塌陷。3.13采空区地面沉陷地下矿体采空后,采空覆岩破坏并向采空区移动,地表形成似盆状凹地的现象。3.14地裂缝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地质现象。3.15地面沉降在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在地表一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地面高程下降的地质现象。3.16矿坑突水在采矿过程中,地表水(江河、湖、水库)、地下水等突然大量涌入矿坑,涌水量远远超出正常排水能力的地质现象。3.17地基不均匀沉降软弱土地基或岩溶地基(隐伏土洞、溶沟、溶槽其上有软弱土分布、浅层溶洞)导致建筑物下沉、倾斜、开裂的现象。3.18膨胀岩土地基胀缩DB45/T382—20063膨胀岩土地基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的变化,导致地表开裂、建筑物受破坏的现象。3.19管涌堤、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在水头作用下,地基土发生流失和潜蚀,导致挡水建筑物变形、破坏的现象。3.20水库浸没因水库蓄水,周边地区地下水潜水水位雍高,危及影响地下采矿、建筑物地基稳定和农作物生长的现象。3.21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因集中抽排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大面积大幅度的下降。3.22海水入侵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沿海地区地下水动力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海水向陆地含水层扩侵,致使陆地地下淡水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3.23地下水污染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的现象。3.24地表移动因采矿引起的岩层移动波及到地表发生移动与变形的现象。3.25充分采动地表最大下沉值不再随采空区范围增大而增加的开采状态。3.26非充分采动地表最大下沉值随采空区范围增大而增加的开采状态。3.27超充分采动地表最大下沉值已不再随采空区扩大而增加,此后采空区继续扩大的开采状态。4总则4.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申请核准、备案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4.2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4.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以及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作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4.4列入评估的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如下:崩塌、滑坡(含基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危岩、矿坑突水、采空区地面沉陷、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地基不均匀沉降、膨胀岩土地基胀缩、管涌、水库浸没、海水入侵、采矿或垃圾填埋造成的地下水污染。DB45/T382—200644.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阐明工程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并做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结论。4.7有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和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的各种灾害[岩爆、热害、冒顶、片邦、突水(含矿山老窿突水)、瓦斯突出等]以及水库渗漏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评估报告的地质环境条件部分适当论述。4.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报告质量终生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4.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使用。组织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质量负连带责任。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报告,不得通过评审。4.10本标准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代替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5评估工作程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6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6.1评估范围6.1.1评估范围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或规划用地范围,且应根据建设项目场地地质环境条件和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适当外扩。6.1.2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包括其所在的斜坡范围及其危害范围;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为初步推测的影响范围。6.1.3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为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1000米范围。6.1.4矿山建设项目的评估范围,必须包括矿山申请采矿权范围和采矿引起的地表可能移动的范围以及矿坑排水可能引起的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污染的范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范围,在无库区渗漏地质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库区一级分水岭范围和坝下、库尾1km~2km为评估范围。6.2.评估级别6.2.1评估级别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1。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重要性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一级一级较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建设项目二级三级三级DB45/T382—200656.2.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2。表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序号复杂中等简单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质灾害发育中等。地质灾害发育弱。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三种以上地貌单元,地形坡度大于30°。地形与地貌类型较复杂:二种地貌单元,地形坡度15°~30°。地形与地貌类型简单:一种地貌单元,地形坡度小于15°。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有3条以上断层发育,3种以上岩性。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变化较大:有1~3条断层发育,2~3种岩性。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无断层发育,1~2种岩性。4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岩体以碎裂、散体结构为主,多层结构土体,有不良岩土体分布。岩溶强发育。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岩体以薄层、厚层结构为主,双层结构土体,有少量不良岩土体分布。岩溶中等发育。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岩体以厚层至块状结构为主,单层结构或双层结构土体,无不良岩土体分布。岩溶弱发育。5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大水文地质条件较差: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明显影响。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小6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挖填方边坡高度:土质大于15m;岩质大于30m,或采空区面积占矿区面积的35%以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挖填方边坡高度:土质10~15m;岩质15~30m,或采空区面积占矿区面积的10%~3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挖填方边坡高度:土质小于10m;岩质小于15m,或采空区面积占矿区面积的10%以下。注:1、每类6项条件中,有2项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2、不良岩土体系指软土、膨胀岩土体。3、表中第3项主要针对面状工程。6.2.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3。表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项目类型项目类别重要建设项目面积≥3km2的开发区、各类园区、城镇建设规划区。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长度≥10km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输电线路、油气管路;20层以上建筑群(≥3栋)和8层以上较大的建筑群(≥30栋),用地面积200亩以上;大型垃圾处理(填埋)场、水处理厂。较重要建设项目面积3km2的开发区、各类园区、城镇建设规划区;长度10km二级(含)以上公路、长度≥30km三级公路;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处理(填埋)场、水处理厂;中、小型矿山;20层以上单、双栋和8层以上建筑群(10~29栋),用地面积50~200亩;人口400人以上的新建村庄。一般建设项目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集中供水水源地;长度,30km三级公路;采深30米的小型凹陷露采矿山;8层以上建筑群(10栋)和8层以下建筑和建筑群,用地面积50亩;人口少于400人的新建村庄。注:建设项目大、中、小型规模划分见附录B和附录C。对于新建村庄不对应村庄的规模大小分级,仅按人口数划分较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两类。7评估技术要求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评估级别,作出工作部署,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以及工作部署和工作量。7.1收集资料DB45/T382—20066——收集建设场地及临近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有关资料,以及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最新成果资料。——对区域性的建设项目、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镇规划区、开发区等,除应收集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普查以及1:5万区域地质调查成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