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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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公共选择理论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政治市场上的主体(选民、利益集团、政党官员和政治家)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1.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形成的理论基础。公共选择理论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理论之源的,因为财政理论是关于政府税收和政府支出的理论,涉及到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消费。政府税收和政府支出是政府或集体的活动,在政府的收支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是国家或政府,而不像在经济市场上,他面对的是企业。这些特点把财政学与经济学中的其他分支区别开来。经济学理论大都集中研究非政府的决策人(如消费者、生产者)的活动,财政学则把公共经济引入解释私人经济活动的分析体系。为此必须研究税收和支出选择的政治决策机制,而政治决策则是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主题。19世纪末,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提出了政治自愿交易学说和一致性原则。他认为,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任何利益。人们正是基于自身利益,通过自愿的交易来形成所需要的政治过程的结构。在市场上,个人用一种物品交易另一种物品;在政治上,个人交易他们同意的公共需要的成本份额。由于政治行为人是在一定的规则内做出选择的,所以规则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判断规则是否重要,就需要确立某种标准来进行检验。用全体一致的原则来检验政府活动的效率是最好的检验原则。在维克塞尔之后,另一位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林达尔在1919年发表的《公平的赋税》一文中,根据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易学说,认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同私人产品的生产一样,都是社会成员各自交易的获益的行动。人们通过公共产品的消费获得满足,人们缴纳的税款则是为公共产品的生产支付的成本价格。政府在一定时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进行相互交易的均衡点来决定的,并由此确立了公共产品市场与政治市场相均衡的理论基础。19世纪的社会契约理论家们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一种没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中,并且由于这种自然状态缺少一个公正的、强有力的裁判者而相互为敌。于是人们便通过相互订立契约,把部分自然权力让给社会,从而产生了国家和政府。政府的权力不是无边无际的,它受宪法的制约;统治者也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否则选民有权推翻他。这种自然法思想和有限政府学说构成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国家学说的基础。西方主流经济学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致力于分析市场的缺陷,强调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把纠正市场失灵的希望寄托于政府,把政府看成是一部超级机器,是集体利益的体现。公共选择理论并不认为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而是只有通过政治程序或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塔洛克发现,资本主义企业和行政部门的区别在于个人在其中的表现不一样,而在规定他们追求个人目标时自治程度的行为准则和制度约束在私人企业中要比在政府部门中严格得多。由此产生了一个反常结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私人企业中的个人活动最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而在行政机构中,人们却有可能恣意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管这些个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不但为“政府失灵”提供了微观分析基础,而且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特征。公共选择理论是布坎南从政治制度的角度出发,根据“控制官僚主义特权的蔓延滋长”的需要而创立的。它是一种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非市场决策或政府———政治行为及过程的“新政治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的出现,不仅对现代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研究都具有一定创新和方法论意义,而且对我国政府如何更好的进进行管理,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发。2.公共选择理论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集体性,单个个人的决策不在考虑范围内,但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必须要有集体决策。二是规则性,为使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偏好差异行为能够有效的协调起来,必须进行集体决策以制定能够满足一般人偏好的规则。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范围是:国家、政府、国防、教育、分配、环境等国家各个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供方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是公众,购买或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基本行为单位都是独立的个人。同一个人,如果在经济领域是自私自利的,不可能在政治领域发生彻底的改变,不可能仅仅因为他的政治角色而变得大公无私。再次,由于其逻辑起点是“经济人”的概念,因此认为政府机构不再是具有强烈独立倾向的集体,而是由一个个“经济人”组成的。无论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组织,都有自己的利益,都需要与他人与其他组织发生联系与利益关系,为此也要通过选择以求得最大利益的实现,从而通过公共选择来整合多种利益主体的利益以求得平衡。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当作一个有自身利益的实体,政府失败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打破了传统政治学理论对政治人假设的幻想,即政治家和官僚会为了公众利益而工作,政府失败只是偶尔的操作失误,可以由政府自身加以纠正。主张为了将政府失败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公共选择的参与者所能够做到的是尽量完善政府管理过程,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加大约束力度。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它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因而,它主张设立私营企业、非盈利机构等公共部门以取代处于垄断地位的政府官僚体制;实现公共组织之间的充分竞争以及公共服务组织小规模化;通过分权实现权威分割,允许不同组织之间在职能和管辖区域上的重叠交叉,等等。公共选择理论把分析政府行为效率以及促使政府最有效工作的规则制约体系作为其最高目标,认为市场常会失败,需要政府干预。但市场的缺陷或失灵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未必解决得好。因为选民与政治家的“经济人”特征及政治市场运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机构工作的低效性,而且政府的公共政策也会发生偏差。因而,要想提高政府效能,不能仅指望为公共利益而奋斗的代理人的觉悟和努力,更重要的是改革约束政府运转的规则。公共选择学派主要理论贡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政治市场学说。公共选择学派把国家的决策过程看成类似市场的、由公共品的供求双方相互决定的过程。他们分析了从个人偏好推导出集体偏好的困难,论证了公共选择过程中不同规则的缺陷,提出了以一致同意原则作为类似市场帕累托最优的效率判断的标准。这个学说的中心是关于投票理论的论述。二是对官僚主义行为的分析。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一旦形成,其内部的官僚集团也会有自己的利益,也是一个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甚至会导致政府的变异,如大量滋生寻租与腐败现象等等。他们否定了“二元性的假设”,将经济学对人的分析假设重新统一到“经济人假设”。首先关于投票理论。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投票理论,全体一致的选择制度是一种符合帕累托改进条件的制度安排。因为理性的经济人在投票表决时,只有在对自己有利时才会投赞成票,如果对自己有损害,就会投反对票,如果对自己无关,那就会投弃权票,置身事外。所以,在全体一致制度安排下,不可能发生任何非帕累托改进的变化。由于帕累托改进型的变化有利于至少一个人,并且肯定不会不利于任何人,所以这种变化不会遇到任何阻力。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价值判断或效用函数上的差异,达成一致就要经过磋商和谈判。参加磋商的人越多,磋商所需的费用越高,达成一致同意的可能性越小。达成一致的成本被称之为“决策成本”。当决策成本相当高时,社会就会因缺乏决策效率而遭受损失,甚至根本不能达成提供公共物品的协议。因而,出现了多数票制规则。公共选择学派的投票理论表明,在公共选择中个人的利益和偏好以及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偏好必然会以某种形式来影响公共选择。一项公共选择应当是全体一致通过的才是真正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也就是说从经济上来说它是能够保证帕累托最优化实现的。布坎南认为,由于“不确定性面纱”情况的存在,对公共选择的全体一致通过是可能的。但是由于人们认识到其中产生的决策成本,所以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人们是采用绝对多数规则或过半数规则。但是,对这一规则过度简单地应用,将会产生有害的效果。例如,多数人可以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改变资本的收益和成本,使之有利于多数人而有损于少数人;可以通过过度再分配的法案使少数人的财富转移到多数人那里去,可以为建设对多数人有利的公共工程而增加少数人也必须承担的税收,等等。由于只对多数有利的法案或工程的成本要强制性地由所有人承担(以纳税的形式),对于多数派中的一员来说,成本收益计算的结果对他是有利的,因而他的投票行为是理性的。但从整个社会来看未必是有利的。多数人从再分配中所获得的利益,也许抵偿不了少数人、以至全社会所遭受的福利损失。当然,在这一公共事物中的多数,在另一次决策中可能是少数。这种情况可能会袋子投票交易。其中一种主要的形式是互投赞成票,即用今天我投你得票来换取你明天对我的投票支持。但连续不断地采取互投赞成票的策略,从整个社会看会导致对具有较低价值的公共物品评价过高。其次是关于官僚理论。官僚是一种政治体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载体,其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直接决定着制度的运作过程和运作结果。对官僚体制的经济学分析旨在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官僚的行为动机是什么?政府机构怎样作为组织来运作?官僚机构运作的外部环境如何影响官僚的行为?理性官僚的整体行为策略是什么?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官僚们所追求的是高薪、特权、权力、恩惠等等,而这些都是与财政预算的规模正相关的。由于中间投票人的意愿在实际生活中是难以准确地掩饰出来的,因此,官僚们总会扩大预算规模,造成公共产品的过剩,而公共产品的过剩就是国家机构太大的同义语。公共选择学派的官僚理论破除了一个神话:即人们相信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区别于经济人是为私人利益服务,因此,政府官员应该有比常人更高的道德。公共选择学派首次将政府官员也作为经济人看待,认为他们也一样在追求自己的私利。尽管他们不参与市场交易,但他们与民众之间实质上是交易关系:民众以纳税的方式赋予他们尊严而体面的生活,他们则利用自身的资源为民众公共利益服务,他们是民众雇佣来为民众服务的。这一理论很好地解释了政府运作方式及政府官员行为的选择。由于政府官员也不过是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加之民众又通过契约把一部分权利交给了政府,因而,始终存在着他们利用政府的名义亦即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增进私人收益的可能,即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公共选择学派的官僚理论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并不是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是代表社会和集体利益的,政府的存在不过是交易者们追求降低交易成本的结果;国家及其代理者也是经济人,它总是根据自己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来制定政策,因而未必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共利益。因此不能神化政府。由于人们的行为(经济的进而政治的)都是为了追求私利,因此,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就受到了挑战。3.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是指对选民通过政治选票在政治市场上是怎样实际作出的及其后果如何,来导出政府的行为特征、后果如何等政治问题进行经济学研究,即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的,现代西方经济学发展中的一个开创新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新自由主义学派方法总称。它以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分析方法为一条根本分析方法原则,以个人主义方法论、经济人假定和交易政治概念为三个基本分析方法要素,去研究传统上被分开的经济学和政治学两个学科领域中的政治选择行为。首先关于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经济学假定,进入市场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效用函数,换句话说,对于同一产品或服务,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判断各有不同。不同的效用函数没有优劣之分。或者按阿罗所说,效用在个人之间是不可比较的。因而所谓个人主义,是指确定个人为感知的基本单位,从而是判断成本和收益的基本单位;社会的成本和收益以个人的成本和收益为基础;进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个人福利的最大化为前提。公共选择学派的经济学家坚持了这一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他们认为与市场过程稍有区别的是,政治过程是人们为获得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集体决策。但与对私人物品的价值判断一样,对公共物品的价值判断也是源于每个个人的效用函数。正由于对公共物品的价值判断各有不同,才需要集体决策过程。可以说,公共选择的基础依然是每一个人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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