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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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协议第一章总则甲方(出让人):乙方(受让人):青岛凯博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二章置换土地的交付1、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的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桩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住宅、商业3、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4、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三章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1、置换土地其耕地补偿及村旧房拆迁费用。2、负责办理应将原置换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3、负责办理置换土地证。4、置换用地审批和移交有关手续。5、负责本村治安。6、协调当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7、负责协调测绘、勘察进场的准备工作(如拆迁等)。8、甲方置换给乙方的土地费用可与乙方转交给甲方居民宿舍楼的费用找差价。9、置换土地符合青岛平度市总体规划及有关部门政策要求。10、确定建万平方米居民住宅楼的数量、户型、户型面积及设计任务书(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11、确定置换土地位置、面积等(以实际勘界为准)。12、确定置换土地产权归属青岛凯博置业有限公司。13、提供开发建设土地有关隐蔽资料。14、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开发经营及管理。15、负责办理置换土地勘界、确权和移交手续,最终面积以实际勘界为准。16、免费提供本村开发建设住宅楼的土地。17、负责完成开发建设土地清障工作、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1、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建设万平方米的居民宿舍楼(价格按3300元/平方转交于甲方,作为乙方置换土地费用;置换土地价格为70万元/亩);分二期建设:一期建万平方米。开工时间(以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依据):竣工时间:二期建万平方米。开工时间:竣工时间:2、严格按照甲方提供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和组织施工。3、负责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资金。4、负责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5、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发建设。6、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排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7、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8、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有关单位)申请,取得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三章期限届满1、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或有关单位)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甲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准。甲方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有关单位)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2、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三章第1条规定未获批准的,乙方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有关单位)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提出续期申请而甲方(有关单位)根据合同第三章第1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审定符合下列第(一)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4、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5、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6、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六章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置换土地原因造成不能开发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二)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合同备案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第九章其他一、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章)乙方:(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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