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必背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等)内容主要是权利义务客体①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②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③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⑤债权法律关系:给付。2、民事权利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①生命权:是指人保有其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②健康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③身体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的完整和支配向己身体的权利。(1)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的关系: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进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侵犯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②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并未死亡的,只侵犯健康权、身体权,不侵犯生命权;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①肖像,本质是他人能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确认这人是谁;②肖像侵权的构成:①擅自使用;②营利目的。(1)肖像权、著作权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①肖像权与著作权:他人拍摄,本人是肖像权人,拍摄者是著作权人;②肖像所有权:他人拍摄,照片的所有权依照“交付与否”来确定;③他人拍摄,拍摄者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时,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但为有权处分。(2)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关系:①如果肖像的内容没有包含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并不会导致隐私侵权;②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有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会同时构成隐私侵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1)名誉权与名誉侵权:①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②名誉侵权的构成: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2)隐私权与隐私侵权:①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②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二:窥探或擅自公开。(3)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①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致害人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既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隐私侵权;②反之,如果致害人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则其仅构成隐私侵权,而不构成名誉侵权。(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支配权概念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③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接上页请债权(1)区分方法:求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①债权请求权,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请求给付);②物权请求权,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③占有保护请求权,是“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三种请求权法律期间的适用:①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②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遗失,被拾得人以合理价格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物权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自知道或应知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③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主张。(3)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①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②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4)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的请求条件:①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②抵押物、供役地不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抗辩权概念是指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阻却请求权效力、拒绝履行请求行为的权利。抗辩权与否认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形成权概念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形成权的产生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形成权的行使(1)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2)形成权的行使,法律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①法律要求以诉讼方式:债权人的撤销权;②法律要求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③法律要求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式: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3)形成权的行使,法律未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形成权后果产生的时间。单方通知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默示方式进行,具体包括:①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一是被代理人明知却不作否认,视为同意;二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拒绝: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1月内未答复,视为拒绝;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形成权的除斥期间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②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绝对除斥期间为5年;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无约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催告后3月,或解除权发生日起1年;④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瑕疵异议的除斥期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合理期间”;自标的物收到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除斥期间届满;⑤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出租人的解除权除斥期间为6个月;⑥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无约定的,为主债到期日起6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⑦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⑧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的除斥期间为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形成权异议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接上页被告主张①被告主张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方式②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也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③被告主张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原告减少价款的,不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权利的自助保护①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且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②自助行为不应超过限度,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第二讲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①始于出生;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继承法上有特留份。对胎儿的赠与①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不因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成立;②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是一种附条件(即胎儿出生)的赠与;③“胎儿出生”、“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皆备时,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胎儿的侵权胎儿出生后,具有损害,且该损害结果与出生前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对胎儿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终于死亡法律含义死亡既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完行人18/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限行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①纯获利益行为有效;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③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④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无行人年龄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①纯获利益行为、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②合同行为、单方行为无效。2、自然人的监护法定监护未成年人(1)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2)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⑤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3)父母离婚父母仍均为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监护权;【例外】未与子女生活一方有虐待等行为,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成年精神病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⑥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前提未成年人①必须父母死亡或无能力;②其他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精神病人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程序前置程序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注意】没有民政部门,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前述指定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效力①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②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宣告失踪的(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告失踪条件①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凡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有效的宣告失踪申请。(3)法院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4)失踪宣告: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宣告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方式为:①无限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③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①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②因财产代管事项引起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③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失踪宣告的撤销(1)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①实体条件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②程序条件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要求顺序性。(2)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①原则上,下落不明需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经过。(2)利害关系人申请:①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②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具有顺序性。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期原则为1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4)死亡宣告:①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死亡宣告判决。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③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2)被宣告人实际未死亡的处理:①利

1 / 8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