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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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4.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5.4.1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2地基基础工程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粧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2.2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2.3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粧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表5.1.3预制粧(钢粧)桩位的允许偏差(mm)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1盖有基础梁的桩:(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150+0.01H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1003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粧1/2桩径或边长4桩数大于16根粧基中的桩:(1)最外边的桩(2)中间粧1/3桩径或边长1/2桩径或边长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〇.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粧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饶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粧位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粧条形粧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粧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mm士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150D1000mm士50loo+o.om150+0.01H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170150D500mm1001503千成孔灌注桩—201701504人工混凝土护壁+500.550150挖孔桩钢套管护壁+501100200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4.3.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9.2.3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9.2.5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9.4.5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信号进行调整。《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lm。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9.4.2工程粧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2.4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围护结构墙体最大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位移监控值监控值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4.5.4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6.1.3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奪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13.2.4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3.0.4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3.0.5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5.1.3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5.1.3的规定。表5.1.3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安全等级破坏后果7.0一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1.1二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1.0三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0.92当支撑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3支撑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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