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2.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3.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4.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5.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1.办公用房租赁报批、使用管理;2.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报批;3.办公用房相关的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4.办公用房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5.办公用房处置报批。第三章建设、购置和租赁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新设立或没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单位,原则上租赁办公用房。租赁的办公用房一般应选择普通商业写字楼。第七条建设、购置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确有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确有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单位,可申请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1.辖区内有3个以上独立运行企业,单位本部员工集中办公人数在40人以上;2.连续3年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3.当年未发生亏损,且近3年来无未弥补累计亏损;4.有建设、购置办公用房的资金来源。第八条在同一地区办公的2个及以上单位,优先联合建设、购置或联合租赁办公用房,共同利用公共设施和附属设施。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所在地市场同类型办公用房平均综合造价。第四章面积标准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规模根据单位编制定员人数、人均面积控制指标测算。同时考虑公共面积、人防工程面积、车库面积和按规定需设置的其他建筑面积。第十一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按下限执行;寒冷地区或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按使用面积指标控制。第十二条各级员工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单位领导正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位领导副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中层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中层以下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位领导办公室采用单间;有条件的单位,中层人员办公室可以采用小单间;一般员工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为12~18平方米。第十三条会议室宜以中、小型会议室为主,小型会议室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中型会议室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大型会议室根据编制人员情况和内部会议需要设置。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应合理设立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公勤用房、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建设、管理。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地下车库,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十五条各单位办公用房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完备、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避免在工业区、居民区。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宜建多层,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的需求,在城市中心城区的可建高层。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平面布置应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不设员工住宅用房。各类用房包括:1.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和一般员工办公室。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活动室、储藏室、卫生间、后勤人员用房等。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霜间、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率。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率,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十九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第二十条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第六章装修标准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并体现集团公司形象和企业文化。装修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一般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第二十二条外部装修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材料。第二十三条内部装修采取分区装修,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部位可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第二十四条办公场所不得进行豪华装修。内部装修费用占建筑安防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第七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二十五条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采用节能装饰灯具。第二十六条采暖地区的办公用房应结合实际,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降低采暖成本。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原则上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需要进行人工降温或取暖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第二十八条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第三十条办公用房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和基建达标验收,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第八章报批程序第三十一条租赁办公用房。(一)首次租赁办公用房,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办公用房租赁请示包括以下内容:1.租赁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2.租赁办公用房的规模、费用、资金来源;3.单位组织结构、领导人员职数、人员编制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续租办公用房,按照集团公司首次租赁时的批复办理。续租费用标准提高、增加租赁面积或者更换办公地点的,需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第三十二条购置办公用房。购置办公用房需按照程序上报集团公司,经计划与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办公用房购置请示包括以下内容:1.购置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2.楼盘地点、规模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3.费用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4.办公用房使用方案;5.办公用房经营方案及风险分析等。第三十三条建设办公用房。(一)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办公用房需按照程序上报集团公司,经计划与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属股份公司的单位,须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办公用房建设请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2.用地选址、城市规划等情况;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具体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附开发建设方案。3.拟建规模及测算依据。4.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5.办公用房使用方案,具体说明建成后的用途、迁入单位及人员。6.办公用房经营方案及风险分析。(二)项目组织实施。各单位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购置、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报批手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1.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2.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3.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过投资概算;4.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备案;5.挪用其他资金建设办公用房。第九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办公用房项目建成投用后,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营使用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应采用社会化服务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自行将办公用房转让给其他单位。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和经营的管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违规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信息来源:省管局网站发布时间:2014-08-0508:26浏览次数:8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直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和设备用房。第四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省人民政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负责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第二章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第五条省管局是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审核省直单位申报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负责项目建成后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第六条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购置、置换和装修改造等。第七条省管局根据申报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资金来源、原办公用房处置、建筑节能、产权产籍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第八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及装修标准组织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超豪华装修。省直单位要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第三章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第九条建立健全省直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第十条省直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移交省管局集中管理。第十一条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省直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建立“两证”查(借)阅制度。省直单位“两证”原则上不外借,确需查(借)阅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按《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和土地权证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三条省管局负责省直单位之间及省直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产权纠纷、产权界定等调处工作,规范产权产籍管理。第十四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须报省管局审核,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省管局审批,省直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所在地房产、土地等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四章办公用房分配、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统一分配、调配制度。省管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直单位“三定”方案及实际需求,核定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