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智能点检系统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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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智能点检系统管理细则(试行)1目的为确保“设备智能点检系统”正常运行,进一步发挥点检系统的管理作用,实现点检智能化管理,促进点检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点检定修的管理及使用智能点检仪的各单位。2本细则为《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3职责3.1设备部负责“设备智能点检系统”中的系统管理,基础管理,标准管理,点检管理中各使用单位点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使用单位点检数据的跟踪和核查,对各使用单位点检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考核;配合各使用单位解决点检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或故障;负责“设备智能点检系统”的系统软件维护升级和数据备份等工作。3.2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负责点检内容、计划、标准、周期的制定和点检仪在岗位使用的培训工作;负责点检过程的实施;点检数据的正常采集和上传工作;负责对班组点检数据的核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点检仪的日常维护管理。3.3仪表车间负责化工区点检网络维护工作;热电电仪车间负责热电厂点检网络维护工作。4工作程序4.1使用智能点检仪进行点检4.1.1点检人员的点检必须按照点检仪获取的点检任务进行点检,不得出现点检不到位或漏检的情况;4.1.2点检人员通过点检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并记录设备运行参数,完成点检过程;4.1.3在点检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点检仪操作要求记录实际状况,并添加备注(可通过文字、照片或录音),说明情况后继续按点检路线点检,当前点检工作完成并上传数据后,由班长组织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并上报。如遇到特殊的紧急情况,应积极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4.1.4点检时数据的采集记录必须是工艺、设备运行的实际参数,严禁随意编造数据。4.1.5在出现点检仪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点检人员仍须依照点检路线及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同时,所属单位及时告知设备部,如有备用点检仪,启用备用点检仪。4.2数据传输4.2.1点检记录数据的传输依照点检仪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4.2.2当班的点检数据必须在完成交接班前,将数据上传到服务器,并作为交接班内容进行交接,由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对点检情况和数据的上传情况进行核查。4.2.3当班点检人员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应注意传输数据的条目是否与要求数目一致,并在上传后及时登录“设备智能点检系统”查看上传数据有无异常情况,出现漏检或异常要及时处理,属特殊情况的需提交“违规解释”。对“待处理报警项”的测点,需确认并提交异常报告。4.2.4对于已记录到点检仪中但无法正常上传的数据,当班点检人员要及时反馈给本单位管理人员,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如解决不了则联系设备部专工现场核查解决。4.2.5对于点检人员上报的“违规解释”项,各使用单位的主任或主管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审批。逾期后,系统将按“违规解释”未通过处理。对点检人员提交的异常及缺陷报告及时处理。4.3设备维护与管理:4.3.1点检设备(包括手持终端、测振测温探头、NFC电子标签、数据线及充电器等)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和保养工作;4.3.2点检人员携带点检仪时,须做好防护措施,以防跌落或受潮。携带的测振测温探头要保存完好防止丢失。4.3.3点检仪使用完毕,应检查电池电量,如电量≤30%时应及时充电,以备下次使用。同时,严禁出现过充现象。4.3.4点检仪或其配件等出现异常后,点检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管理人员汇报,各点检人员对本岗位点检仪的完好可用负责。4.3.5点检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要对点检设备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4.4点检内容的修订及变更4.4.1各使用单位设兼职管理员,设备部给予其账号相关权限,管理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角色及岗位的调整、修改、增加等。4.4.2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定期对点检内容,计划,路线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岗位人员。对进行修改、修订的内容,报设备部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修改,以免造成后台数据丢失,影响点检系统正常运行。5检查与考核5.1对因使用或维护不当造成点检设备损坏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中的“微小事故”进行处理。若发现故意损坏或丢失点检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对使用单位在月度考核中考核1000元/次。5.2点检人员须在规定的操作权限范围内正确使用和维护点检设备。点检仪禁止个人设置锁屏密码,禁止卸载点检仪上已安装的相关软件,禁止个人在点检仪上安装无关软件,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并对所属单位在月度考核中考核100元/次。5.3各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要经常通过“设备智能点检系统”检查各岗位实际点检情况,主要是对点检实绩、违规管理、缺陷管理、异常报告、状态分析等进行检查,审查点检人员上传的各数据真实性,并对发现的违规情况做相应的考核。5.4各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必须对系统中的缺陷、违规、异常、报警等信息进行处理,如出现过期未处理项,依据服务器统计项数,考核使用单位10元/项。5.5设备部不定期通过“设备智能点检系统”对各使用单位点检系统运行情况和点检数据进行查询,发现有点检条目错误、点检数据与实际运行数据不符的考核使用单位50元/次;发现使用单位对点检数据弄虚作假的考核使用单位100元/次。5.6设备部每周一8:30-9:00,对上周点检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即统计时间段为管理系统中的“近一周”统计情况为准。凡出现漏检情况的将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以车间(部门)为考核单位,漏检率大于0%且小于等于2%的,考核所属单位100元/次;大于2%且小于等于5%的,考核所属单位200元/次;大于5%,考核所属单位500元/次。5.7点检设备使用单位或点检人员对使用“设备智能点检系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则给予所属单位或建议人奖励500元/条。6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截止时间2018年6月30日。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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