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粉尘安全隐患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表单1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2.2.22.2.2制定完善粉尘清扫制度,明确清扫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清扫人员的职责等内容,交接班过程中做到“上不清,下不接”。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3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第4.6条《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2008)第5.1.6条4.6应在粉碎系统前安装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5.1.6原煤仓前的的皮带机上应设置原煤除铁设施和金属探测器。4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6.2.1.2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6条5.1.6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5.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5.2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5.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5.3.1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5.3.2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5.3.3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5.4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5.5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7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6条4.6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8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2条4.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9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5条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10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4条4.4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沉降室或干式巷道式一般采用钢质结构或砖混结构。依靠粉尘颗粒自重在沉降室或干式巷道式构筑物内沉降除尘,属于重力除尘方式。构筑物内属于典型的20区,粉尘集聚、浓度高、清灰困难,因此不应采用。11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第4.6条《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2008)第5.1.6条4.6应在粉碎系统前安装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5.1.6原煤仓前的的皮带机上应设置原煤除铁设施和金属探测器。1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6.2.1.2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13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6条5.1.6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