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书甲方:童卫东(身份证号:)车牌号:鄂J3B073乙方:杜(身份证号:)车牌号:2011年1月4日晚7时40分,甲方驾驶车牌号为鄂J3B073皮卡车至富水南路山水名苑处(中石化加油站旁)的十字路口时,因甲方疏忽,乙方行车速度也偏快,造成乙方面包车车厢前部轻度损伤,事发后,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协商意见如下:1、甲方承认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愿意承担乙方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甲方车辆的损坏自行维修。2、经双方协商,乙方将受损车辆送至双方认可的修理厂维修,由甲方承担全部修理费用。3、乙方认可,交通事故只对其车辆造成轻度损伤,其本人在事故中未受到任何伤害。并愿意在甲方承担乙方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后,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4、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车辆维修款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5、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车辆维修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6、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车辆维修费后,乙方希望交通警察部门对甲方从轻、从减处理,并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8、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本协议签定地点:莱阳交警大中队。甲方:签字时间:年月日乙方:签字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