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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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二、适用范围:公司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凡是在公司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三、职责:总经办是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市场部是原材物料、备品备件等车辆管理的部门;设备部是外来施工车辆的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四、安全管理要求:4.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4.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4.3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4.4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4.5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4.6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叉车、铲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4.7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4.8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4.9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4.10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4.11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4.12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4.1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4.16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4.17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4.18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4.19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承包商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外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与控制,确保承包商的施工等作业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3.引用法规、标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定》(省政府260号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4.职责4.1设备部负责公司内外施工单位管理协调工作,主管设备安装、设备制作、设备检测、更换、竞标投标等。负责公司内土建工程外施工单位的管理。4.3安全部负责进入公司内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4.4化工厂(车间)负责对承包商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5.对承包商管理5.1承包商资格预审对进入公司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资质,其资质与所承包工程安装要求相匹配。负责施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承包商有关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往业绩表现、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公司内承包施工项目。5.2选择公司在发布招标通知书前,应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对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保证措施,在编制投标书时,将有关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写在投标书内,作为选择承包商审查的重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5.3开工前的准备5.3.1签订安全协议通过投标竞标后,中标承包商应根据承包项目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到公司施工和工作,在签定工程项目协议的同时,必须与安全督察科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照协议的要求,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3.2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入厂和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公司临时入厂证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5.4作业过程中的监督5.4.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5.4.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5.4.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置旋转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5.4.4确定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5.4.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行业施工安全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公司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乱接水、电、汽等管线。5.4.5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及时下达整改指令,提出措施。5.5表现评价施工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安全、技术、设备、施工项目所在车间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生产表现作出书面评价,并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汇入承包商档案,作为以后续用依据。5.6续用的方法、标准和内容要求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提升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5.7档案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6、附录外来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外来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1据《山东省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雇用未经安全教育,没有取得《基础安全教育合格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尚未取得《基础安全教育合格证》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基础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后,方能入公司施工。否则,有关部门不得签订合同或签发施工联系单。1.2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每承揽一项施工项目,须与安全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持该书到财务部预交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不低于1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办理,交财务部,竣工验收后,扣除罚款退还)。1.3进入公司施工的外来单位,必须凭公司有关部门签发的“施工联系单”到被施工所在车间(科)签发《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作业证》。被施工单位在签发《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作业证》时,必须明确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名称、施工范围、作业期限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施工范围、作业期限。如因施工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期限的,施工单位需及时办理延期手续。1.4凡涉及对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工艺管道的防腐施工项目或其它重大的土建、安装、拆除施工项目,有关部门在签发“施工联系单”的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部备案,并列入规范化考核。在对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工艺管道防腐施工或其他重大土建、安装、拆除项目施工期间,被施工单位必须派人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时间必须与被施工单位协商确定。2.外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规定2.1严格遵守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关于“生产区十四个不准”的规定。2.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禁止赤膊、赤脚或穿背心、短裤、拖鞋施工。2.3严禁在厂区内吸烟。2.4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石棉瓦上作业前,必须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抛掷物件。2.5施工作业中,遇有电焊、气焊(塑料焊)切割、使用喷灯、电炉、熬炼、生火炉、烘烤、焚烧、铁器工具磨擦、撞击(铲、凿、敲)喷砂、使用砂轮、电钻、风镐、角向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电器试验,使用烙铁、浇注沥青、熔化金属等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得到批准。2.6防腐施工中,严禁用铁器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2.7施工作业中所需的用电,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证件,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2.8动土作业前必须向基建科办理动土证,并得到批准。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地下埋设的动力电缆、通讯电缆和管道,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包括夜间警告标记“红灯”)。2.9禁止动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钮、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2.10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尤其是在生产区域内搭设工棚夜间留人值守。2.11正在危及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其他违章作业行为。3.考核细则:3.1对无证(或无效作业证)施工的外来单位,一经查实,处以200元一次的罚款,并补办手续。3.2外来施工人员违反“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1、2款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同时处以每人次20元的罚款。3.3在厂区内违禁吸烟者,一经查实,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3.4外来施工单位违反“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4-11款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责令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方自负,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及以上罚款。3.5因外来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给被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均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全部赔偿,造成影响的,施工方必须予以消除。3.6主管部门未签发“施工联系单”造成外来施工单位无证施工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3.7凡涉及对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工艺管道的防腐施工项目或其它重大的土建、安装、拆除施工项目,主管部门未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部备案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3.8凡涉及对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工艺管道的防腐施工或其他重大的土建、安装、拆除施工项目,被施工单位未安排人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管的,对化工厂(车间)或部室处以200元罚款。3.9在被施工单位的界区内,发现外来施工单位无证施工的,一经查实,对被施工单位处以200元一次罚款。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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