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法概念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1、成文法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B、法律优先原则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C、法律保留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二、信赖保护原则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22、起源:联邦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之地3、适用条件:a、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这一基础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两种。b、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采取了信赖行为。在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c、正当的信赖:应予保护的信赖必须是具有正当性。4、不值得保护的信赖a、信赖基础基于当事人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而获得。b、当事人对重要事项作了不正确或不完全的说明。c、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d、显然错误或附有变更保留的行政处理。5、信赖保护的后果一旦确认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授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其违法。原则上禁止废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应当予以补偿。6、不存在信赖保护的后果一旦确认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受益人因此得到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确认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三、禁止过度原则(比例原则)1、含义:所谓禁止过度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2、子原则:a、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采取能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b、必要性原则:也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同样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中,必须选择对公民的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c、均衡原则: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公民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3、适用范围的发展行政机关在做出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如有几种程度不等的行为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对公民授益最大的行为方式。四、行政正当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体现法的程序正义。)1、含义: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2、起源:行政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3、子原则:A、避免偏私原则a、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b、内涵: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c、制度保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B、行政参与原则含义: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C、行政公开原则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第三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其法律效果的组织。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①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3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依法享有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理论概念。根据二者的概念,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因此,不能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机关。③另外,行政机关是一个社会组织,他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成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的相对方)。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则一般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三、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a、形式要件: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b、实质要件: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c、法律人格要件: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d、责任要件: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四、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A、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责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B、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C、根据行政职权管辖地域的不同,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D、外部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被授权的组织。E、中国行政主体的范围a、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委中③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央④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国务院的职能部门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b、作为援助性行政主体的被授权组织①行政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②事业单位,如学校、专业技术机构等③企业单位,主要是一些公共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铁路运输部门等④社会团体,如消协,各种体育协会等⑤其他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五、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A、享有行政职权含义: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定位到具体组织机构和职位上的行政权力,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B、享有行政优益权a、含义: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b、行政优先权①推定有效权②获得社会协助权③先行处置权④公务行为受特别保护c、行政受益权含义:即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而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优惠条件。如提供行政经费,配备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C、依法履行法定职责D、依法承担行为后果4第四章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注意案例分析)A、分类标准:行政行为适用对象的不同B、抽象行政行为含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含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D、区别:a、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①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b、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以及该行为能否反复适用。①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使用;②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该行为所指的特定行政相对人,并且一次有效,不可反复适用。c、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①抽象行政行为:效力及于未来发生的事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以往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着的事项。d、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同。①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规则,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②具体行政行为:落实规则,把文字上的权利义务变成现实中的权利义务。e、实施监督的途径不同。①抽象行政行为:目前尚未纳入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复议审查。②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性质:是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条件:行政行为只有符合下列要件时,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备成立要件→形式上生效→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实质有效)A、主体合法a、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b、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行政公务人员身份的人,不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不能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B、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超越权限的行为,构成行政越权。(越权无效是中外行政法学的共有原则。)C、内容合法即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或者义务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D、程序合法a、含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经过的步骤、方式和时限。b、基本要求: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又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具体程序规则。三、行政行为的效力中的公定力1、含义: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之前,应当推定其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履行尊重和服从的义务。(《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体现了公定力精神)2、公定力中的例外情况——无效的行政行为无公定力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1、概念:a、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以及制5定这些规则的行为b、静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有三种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则c、动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则的行为,这种行为并非正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而是针对所管辖的事务、地域范围中不特定的个人和组织。具体有三种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前两种又称之为行政立法行为,后一种称之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分类:(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抽象行政行为有三种形式)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B、行政规章,其中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C、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行政主体作出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a、处罚主体法定b、处罚依据法定c、处罚程序法定d、处罚种类法定2、公正、公开原则a、处罚公正b、处罚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a、陈述权、申辩权b、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c、请求赔偿权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b、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设定权a、部门规章的设定权: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b、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三、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