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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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吉首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质量是基础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与时俱进地增加我市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提升我市学前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湖南省关于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扩大容量和提质增效相结合,新建和改扩建相结合,总体规划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带动作用,构建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形成普惠公益、覆盖面广、结构合理、发展均衡、内涵丰富、活动强劲的学前教育新格局。二、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成市区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实现农村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对全市12个乡镇的全覆盖,普遍改善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整体提升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质量,基本满足市民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二)具体目标:1、到2013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0%,学前二年毛入园率达7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0%。到2015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5%,学前二年毛入园率达7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60%以上。到2020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100%,学前二年毛入园率达8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5%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80%以上,州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幼儿园总数的30%以上,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2所以上。2、在教育部门的参与监督下,实现城镇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在按照《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保证完成12个乡镇每个乡镇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将在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下来的具有区位优势的校产改建成达到简易幼儿园办园条件以上的公办幼儿园,全面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网络。3、各类幼儿园按幼儿年龄设置小、中、大班或混合班,班额控制在州定范围内,即中小班(3—4周岁)班额不超过35人,中班(4—5周岁)班额不超过40人,大班(5—6周岁)班额不超过45人,混合班额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年龄班人数酌减。4、幼儿园教师、保健教师、保育员、营养员按规定配置,全部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岗位证书,具备学前教育的正确理念和较高的专业素养,形成一支既能搞好园内教育,又能面向社区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的幼教专业人员队伍。5、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水平得到提高,能够让家长满意,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6、幼儿具有健康活泼、好奇探索、文明乐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等良好基本素质。三、保障措施(一)强化政府统筹,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方面,一是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保证“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督导检查”四到位;二是将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三是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发改部门: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助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正确引导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区域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布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审批学前教育的办学资质,制定学前教育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学前教育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培训考核卫生保健人员,指导、监督和检查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发展经费,制定并完善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物价部门:按照分工管理权限,检查、审核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工作。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托幼园所的布局和规模,组织编制学前教育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学前教育用地布局。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标准,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发展所需用地,重点安排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地,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城乡配套幼儿园教育用地性质不变。民政部门:负责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社会福利机构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幼儿园为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教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编制,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管范围内相关幼儿园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报道,对幼儿园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部门: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的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二)完善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1、建立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逐年增加财政性经费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并在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用于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要。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本市学前教育的经费支持。2、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色幼儿园,满足不同家长的需求。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引导现有民办幼儿园加大园舍建设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3、建立学前三年教育的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4、落实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建设采用乡镇解决用地问题,财政筹集资金的办法进行。(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1、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按照师生比1:7的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通过从幼儿师范院校毕业生中招考,从小学富余教师中调剂等方式,增加公办幼儿园教师数量,使其能够满足幼教工作的需要。2、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对公办民办幼儿园新补充的幼儿教师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对调整到幼儿园的小学教师进行岗前培训,避免未经过培训的小学教师直接流入幼儿园。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推进公办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3、加强教师在职培训。制定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根据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对幼儿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培训。完善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在职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幼儿园保健医生、保育员、炊事员的专业培训。4、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由市人民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公办园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园举办者要与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成绩突出的幼儿园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在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学科带头人等评选中,适当增加幼儿教师所占的比例。(四)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1、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办园审批。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市教育局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幼儿教育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凡给不符合办园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办园许可证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权钱物交易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取缔。到2013年,全面消除无证办园情况。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按相关标准要求实行省级、州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一般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示范性幼儿园等分类定级、动态管理,每年由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挂牌和复评。对质量提升的予以晋类,对因管理不善质量下降的予以降类,对达不到一般办园标准(城镇幼儿园达不到《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农村幼儿园达不到《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的幼儿园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办园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2、严格计划与班额管理。从2011年秋季起,幼儿园招生纳入基础教育招生管理,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幼儿园的规模、条件,按州教育局设定的班额标准给幼儿园下达招生计划。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各幼儿园在园幼儿纳入基础教育学籍管理体系。3、着力规范保教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育、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保教行为。严禁幼儿园进行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和英语、拼音教学,严禁幼儿园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测或考试,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各种课题研究、项目实验及竞赛评比活动。严禁擅自组织幼儿参加与保教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凡参加非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必须报请市教育局同意。禁止幼儿园违规举办各种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特长班。4、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培养成本,合理核定收费标准”,由物价等部门参照公办幼儿园“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分类核定收费标准。严禁任何幼儿园擅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幼儿园收取的幼儿伙食费必须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向家长公布,并接受家长的咨询和审核。(五)推进教育改革,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以园为本,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科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网络和工作机制。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积极尝试保教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和创新。关注个别差异,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通过多种形式与途径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与活动环境,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六)增强防范意识,确保学前教育安全稳定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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