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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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认真处理员工反映2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第二章信访件的受理范围第五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第六条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第七条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二)员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3(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第三章处理信访件的程序和方法第一节处理信访件的分级管理第八条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准。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处理。纪检部门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监察部门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大4问题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九条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资委《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纪委或监察部门承办。第二节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第十一条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件,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转办、留存等方式办理。第十二条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重要信访是指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问题。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见附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第十三条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予以转办(不要求5报结果)。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见附件二)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党政组织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第十四条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包括以下几种:1.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2.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3.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4.复制的多余信件;5.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第十五条重要信访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报结果。第十六条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61.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2.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3.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第四章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的办理第一节范围及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范围:(一)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党的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和申诉;(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重要申诉;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不正之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侵害办案人、举报人合法权利,打击办案人、举报人的问题;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三)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久拖不决、逾期不报,或上报结果搪塞敷衍;承办单位因办案经验问题,上报情况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此类7信访件可转为直接查办的信访件;(四)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第十八条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须履行审批手续,属于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须经本级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对需要核查的线索,承办人应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第二节直接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直接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进行,也可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实施情况,错误性质,认定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第二十一条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予以落实。第二十二条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案归档。第五章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办理第一节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范围第二十三条要求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一般是本级纪8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企业监察对象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诉。第二节信访件的交办第二十四条交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按照信访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请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批、签发,以正式公函(附原件或复印件、摘抄件)交办。在交办过程中,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联系与沟通。第三节信访件的承办第二十六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承办。承办或再转下一级单位办理须经本级党组织、分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七条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押和拖延。对需要推迟办理的,应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拖延、扣押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节信访件的督办第二十八条信访件督办的重点(一)超过报结时限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承办单9位在3个月内未报结果的信访件;凡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6个月内未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二)已经报告结果,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件;(三)久拖不决,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积案(指查办一年以上仍不能结案的);(四)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五)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件。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件的督办可以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汇报、通报报结情况、调卷等形式进行。督办人员要适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督办时间、采取形式、办理情况及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信访案件办理意见),整理后及时将督办情况向领导汇报。第三十条督办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保守秘密。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办意见等不得泄漏;(二)严格请示报告。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研究后作出答复;(三)落实督办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部门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塞责。第五节信访件的结果回报10第三十一条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以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必备材料的形式报告办理结果,并以纪委的名义,加盖公章上报,禁止用复印件。第三十二条呈报单位必须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表明态度,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程度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同时对信访件提出结案、了结、销案、移送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第三十三条对违纪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由纪委、监察部门集体审定,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对不需要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反映不实的,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第三十四条检举、控告信访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检举、控告人对调查报告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四)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匿名的检举、控告,上报结果时可不附有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若系化名、假名,上报时应予注明。第三十五条申诉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11(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第三十六条调查报告的结构应该包括标题、开头、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部分。在调查报告结尾,信访案件的承办人员应签名并标注成文日期。(一)标题部分一般采用“关于XX来信反映XX单位XX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格式;(二)开头部分应简要写明案源函号、反映的主要问题、组织查办情况等;(三)调查情况部分包括:根据案情需要介绍主要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自然情况、工作履历、家庭社会关系等);分别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来龙去脉进行叙述(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造成后果、采取措施等),并对信仿反映情况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四)调查结论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企业规章制度等对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定性;(五)处理意见、建议部分:根据分析定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信访案件提出了结、销案或移送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回报结果的要求12(一)对上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结果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上报,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上报,若上级对信访件上报时间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时间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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