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稳定资金率讲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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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净稳定资金率讲解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汪锦岭2014年3月2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填报说明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净稳定资金率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3一、净稳定资金率出台的背景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2008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危机前资金面宽松,金融机构大量借入短期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足的资产。一旦金融市场出现逆转,短期融资渠道无法持续,潜在的流动性风险演化成真实的流动性危机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事实表明,此前面向金融机构的资本监管制度难以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两个监管指标。前者要求金融机构有充足的现金储备以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后者要求金融机构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从中长期的角度提升经营的稳健性近年来,我国证券业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不断上升4二、净稳定资金率的基本概念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可用稳定资金金融机构的各项资金来源中(负债、股东投入等),有多少在出现外部流动性压力的情况下,仍能维持长期可用(持续使用一年以上)?所需稳定资金为了确保在出现外部流动性压力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仍能持续运营,金融机构需要有多少长期稳定资金,以便和其业务结构和业务规模相匹配?监管要求要求可用稳定资金超过所需稳定资金即净稳定资金率≥100%5三、净稳定资金率的内在含义反映了金融机构的整体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程度允许一定程度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但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反映了金融机构的中长期流动性风险水平确保在出现外部流动性压力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仍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支持其持续运营一年以上从中长期角度,分析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结构能否满足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6四、净稳定资金率的计算方法—可用稳定资金对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股东权益进行逐项分析资产负债表右侧的各项,即金融机构的各类资金来源对每一项资金来源,分析其中有多大比例属于长期稳定资金,即确定该项的“折算率”,折算后得出“可用稳定资金”确定折算率时应考虑的因素资金期限:短期/长期资金对手方:机构/散户7四、净稳定资金率的计算方法—所需稳定资金对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和表外或有义务(担保、承诺等)进行逐项分析即资产负债表左侧各项,加上表外项目,统称表内外资产对每项表内外资产,根据其性质,分析需要有多少比例的长期稳定资金为其提供支持,即确定“折算率”。折算后得出“所需稳定资金”确定折算率时应考虑的因素资产期限:短期/长期资产流动性:高流动性/低流动性资产质量:高风险/低风险8五、净稳定资金率与流动性覆盖率的比较侧重点不同流动性覆盖率反映的是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风险,分析金融机构是否有足够的流动性储备,以便在出现外部流动性压力时,能维持一个月的持续经营(不出现现金流断裂)净稳定资金率反映的是金融机构的中长期流动性风险,分析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能否提供足够的长期稳定资金,以满足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计算方法不同流动性覆盖率侧重于现金流分析,在假设的压力情景下,分析金融机构未来一个月的现金流量。净稳定资金率侧重于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在假设的压力情景下,分析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长期稳定资金和应当需要的长期稳定资金。9六、净稳定资金率的历史发展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082019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BaselIII: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流动性覆盖率生效,逐步达标•既要防范流动性风险,又要支持经济发展•既要统一监管规则,又要照顾各地差异流动性覆盖率观察期流动性覆盖率-终稿净稳定资金率观察期净稳定资金率修订稿净稳定资金率生效10七、净稳定资金率在我国银行业的应用腕骨指标体系银监会于2010年对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推出了腕骨指标体系由资本充足性、贷款质量、风险集中度、拨备覆盖、附属机构、流动性、案件防控等7个方面,共13项指标构成流动性指标中,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发布,落实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对净稳定资金率的计算规则未最终定稿,因此目前未包括净稳定资金率11八、净稳定资金率在我国证券业的应用近年来,部分证券公司自发将净稳定资金率应用于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折算率要么完全照搬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要么由各证券公司自主设定,缺乏统一性在数据测算和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净稳定资金率的具体计算规则既学习借鉴了巴塞尔协议III的最新成果,也充分考虑了我国证券行业的业务特点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具体计算项目和折算率方面,与巴塞尔协议III存在一些不同之处未来随着证券行业的业务发展和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会适时进行修订完善12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填报说明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净稳定资金率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13一、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的基本结构指资产负债项目的期末账面余额根据折算率计算后的结果对于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项目期末余额折算率折算后的金额可用稳定资金其中:1.调整后净资产2.剩余存续期大于等于1年的借款和负债3.所有其他负债和权益所需稳定资金其中:1.高流动性资产……净稳定资金率(NSFR)14二、可用稳定资金—调整后净资产以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为基础,减去:未实现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浮盈未实现收益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润留存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历史成本调整后的净资产,全额计入可用稳定资金15二、可用稳定资金—负债和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折算率2.剩余存续期大于等于1年的借款和负债次级债务100%长期借款100%应付债券100%3.所有其他负债和权益0%1、目前证券公司的中长期融资渠道主要有次级债、公司债、证券公司债、长期借款等几类。对于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债务,均全额计入可用稳定资金。2、此处次级债务含次级债券。3、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运营性负债一般期限较短,不计入可用稳定资金。4、拆借、回购、短融等短期融资渠道较不稳定,不计入可用稳定资金。5、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独立存管,证券公司无法动用,不计入可用稳定资金。16比较:巴塞尔协议III对可用稳定资金的相关规定更多地考虑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项目折算率监管资本(不含一年内到期的二级资本)100%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的存款及债务100%一年内到期、稳定的个人和小企业存款95%(原90%)一年内到期、不够稳定的个人和小企业存款90%(原80%)一年内到期的非金融机构存款50%其他存款及负债0%17三、所需稳定资金—高流动性资产项目折算率货币资金0%结算备付金0%拆出资金(不足1年)0%存出保证金0%买入返售金融资产0%货币市场基金0%1、上述各项资产的流动性较高,可以在短时间内变现,且几乎不会出现损失,因此可以全部以短期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不需要长期稳定资金提供支持。2、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低流动性资产。18三、所需稳定资金—剩余期限不足1年的证券1、虽然这些证券的到期日在一年以内,但考虑到其可能会因为信用事件而发生损失,所以仍需要一定比例的长期稳定资金作为支持,不能全部依赖短期资金。2、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归入BBB级以下信用债券。3、超短期融资券适用其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项目折算率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0%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0%信用评级AAA级的信用债券0%信用评级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1%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5%19三、所需稳定资金—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证券1、虽然这些证券的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但由于存在相应的交易市场,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出售证券来变现,所以根据上述证券的变现能力以及变现时可能会发生的损失,确定需要的长期稳定资金比例。剩余部分可以用短期资金提供支持。2、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归入BBB级以下信用债券。3、对于BBB级以下的债券,仍允许50%的资金由短期资金提供,为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项目折算率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5%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5%信用评级AAA级的信用债券10%信用评级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20%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50%20比较:巴塞尔协议III对债券的相关规定1、我国债券市场尚不成熟,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流动性不高,但违约率较低,所以不能完全照搬巴塞尔协议III的做法。2、我们考虑了各类债券的到期日因素,并根据当前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状况、信用风险状况对折算率进行了相应调整。项目折算率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5%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信用债券15%信用评级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50%信用评级BBB-级以下、一年内到期的信用债券50%信用评级BBB级以下、一年以上到期的信用债券85%21三、所需稳定资金—股票、可转债1、由于上述证券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出售来变现,所以根据上述证券的市场流动性以及变现时可能会发生的损失,确定需要的长期稳定资金比例。剩余部分可以用短期资金提供支持。2、股票中不含转融通融入的证券。3、一般上市股票的口径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的口径相同,不包括流通受限的股票、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股票、ST股票、*ST股票、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项目折算率4.股票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30%一般上市股票50%其他股票100%5.可转换债券30%22三、所需稳定资金—基金、衍生金融资产1、衍生金融资产往往由衍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浮盈导致。由于浮盈已经在“可用稳定资金”中扣除,此处不再计算“所需稳定资金”。2、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其流动性以及变现时可能会发生的损失,确定需要的长期稳定资金比例。3、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4、次级类基金指分级基金中除优先份额之外的基金。5、混合类基金从严归属。项目折算率6.衍生金融资产0%7.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10%权益类基金20%次级类基金50%23三、所需稳定资金—信用类资产1、对于一年以内的信用类业务,考虑到其快速变现能力较差,且存在信用风险,故仍需50%的长期稳定资金作为支持。2、转融通资金由于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故对其形成的资产给予较低的折算率。3、向客户融出的资金中,优先认定为转融通融出的资金。4、融出证券在“股票”中已经考虑,此处不再重复考虑。项目折算率8.融出资金自有资金融出资金50%转融通融出资金5%9.约定购回融出资金50%10.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资金50%到期日在1年以内(含)的融出资金50%到期日在1年以上(不含)的融出资金75%24比较:巴塞尔协议III对贷款的相关规定1、我们在设置信用类资产的折算率时,参考了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规定。2、对于一年后到期的股票质押回购,折算率在高质量贷款和普通贷款之间。项目折算率一年内到期的各类贷款50%一后后到期的高质量贷款(如优质个人住房按揭)65%一年后到期的普通贷款85%不良贷款100%25三、所需稳定资金—其他资产1、一年内到期的各类应收款项,参照一年内到期贷款设置折算率。2、其他所有资产中,不包括代理买卖证券款(含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及转融通融入证券形成的资产。项目折算率11.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50%12.应收股利50%13.应收利息50%14.其他所有资产100%26三、所需稳定资金—证券衍生品合约1、利率互换期末金额按照利率互换名义本金总额填列;股指期货期末金额按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填列;国债期货期末金额按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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