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覆盖率L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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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率(LCR)是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内的现金净流出之比,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是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旨在确保压力情景下,银行能够运用自身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30天内业务产生的资金需求。2014年2月,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过渡期上,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合格流动性资产是指在压力状态下可变现无碍且无需折扣的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在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时会根据不同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折算率。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为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其中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这个分项需要计入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可在30日内被提取的负债和表外项目。机构间资金往来对LCR的影响需要区分交易的期限,是否含抵押券以及交易对手是否为央行。总体而言,30天以内的资金融出对LCR影响小于30天以上资金融出;担保性资金流出对LCR的影响小于无担保资金融出;交易对手为央行对LCR影响小于交易对手为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披露的数据,2015年有58家商业银行因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受LCR考核。预计2016年年底受LCR考核的商业银行新增5-10家,至2018年年末或约85-90家。考虑有些地方银监局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也考核LCR,如广东,预计实际受LCR考核的银行家数量级在100多家。但从结构上来看,大型银行与中小型银行LCR达标情况存在两极分化,部分中小银行恰好及格。究其原因,部分中小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负债,期限错配较为严重;资产端贷款占比较高而债券占比偏低,收益权等占比较多利率债占比偏低。从LCR考核的角度,商业银行在经营上的应对措施:(1)适度发展同业业务,避免流动性危机时的冲击;(2)大力发展长期限/稳定性高的负债业务,如大额存单、面向个人的活期存款等;(3)降低资金错配程度;(4)加强高流动性资产的持有比重,但反过来也会压缩商业银行息差;(5)对流动性溢价做更精细化的定价。考虑一般需要牺牲对收益的追逐来获得流动性覆盖能力的提升,从而会压缩净息差,降低商业银行的利润。MLF操作本身对LCR这一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没有影响,因为分子HQLA减少质押券但增加了现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MLF投放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性缺口,从而MLF为补充流动性缺口的投放由于需要抵押券而导致LCR下降。也是现阶段在监管下央行流动性投放机制上的障碍;叠加逆回购、地方国库现金招标等,某种程度上,质押券是不足的。LCR考核对流动性和债券市场的影响:(1)过钱这一动作会减少低于100%银行的LCR,中转意愿的下降不利于网状结构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动,容易导致考核时点的流动性冲击/缺口。(2)换个角度,流动性风险指标可以通过1个月以上的回购或同业存单来进行买卖,流动性溢价可以量化。且对于发行人而言,同业存单优于同业存放。(3)LCR考核下,市场也更愿意借长钱、减少错配,而机构出长钱的意愿下降而借长钱的意愿上升,其定价会更高,提升资金成本。(4)从分母的角度,同业业务期限错配受挤压,影响同业链条的扩张,中小银行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5)从分子的角度,伴随LCR考核指标的不断提升、更多中小银行加入到被考核的行列,HQLA缺口较大,需补充高流动性资产如现金/标准债券。(5)整体来看,部分机构杠杆会被动或主动小幅下调,部分同业业务扩张明显放缓,甚至同业业务对应的配置需求或转向标准债券。当然,实际当中,商业银行会从分子、分母整体的角度出发来考虑。1、巴塞尔的具体规定与国际实施的情况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欧美许多国家虽然达到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但仍未能抵御危机,市场迅速逆转下一些金融机构流动性急剧消失而陷入经营困难。2007年金融危机中,很多银行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忽视集团层面的流动性风险,导致资产价格下降,损失增加。虽然各国央行在当时提供了规模空前的流动性支持,但也没能缓解流动性危机,主要在于流动性风险爆发的突然性和严重性,一级一些融资渠道在短时间内会消失殆尽,比如抵押品拒绝非国债的债券,这也暴露了金融体系流动性管理存在巨大风险隐患,对流动性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9月发布《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准则》建立了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框架,于2010年9月发布巴塞尔协议Ⅲ,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巴Ⅲ中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建立了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设定了流动性监管的两个量化指标,即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和长期监管指标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而后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Ⅲ的修订稿,《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披露标准》要求27个成员国应确保披露标准,最迟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同时公布了修订版LCR的具体计算细则,并修改了LCR最低标准,实施由2015年至2019年逐年递增的过渡期政策,由于NSFR的适用性及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考察,该指标待经过进一步讨论修订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作为LCR的补充,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主要引导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从而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流动性监管标准作为巴塞尔Ⅲ的重要内容,已先后在全球各地推行,实施进度不一,部分地区对新规具体实施有所调整。从监管严格程度来看,美国、日本监管要求与巴Ⅲ基本一致,美国将金融机构按规模划分,缩短过渡期到两年,并缩窄了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以巴Ⅲ为基础,并在某些领域要求更严,且加、澳均无过渡期安排;英国、俄罗斯现行流动性监管要求已严于巴Ⅲ;欧盟流动性要求相对弱于巴Ⅲ,放宽了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认定。我国于2014年3月开始实施,设定4年的过渡期,要求在2018年底达到100%。在合格流动性资产的计入上,我国规定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不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从监管范围来看,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均将外资银行分支行纳入监管,而日本则与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一致,暂不将其纳入监管。我国主要考核的范围是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2、我国银监会对流动性管理的具体规定2014年2月,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在过渡期上,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2015年1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指出在2017年前,高级法银行要披露季内三个月末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自2017年起,披露季内每日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并同时披露计算该平均值所依据的每日数值的个数。此外,实施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流动性覆盖率有关的定性信息,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的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影响、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构成情况等。(目前我国实施高级法的银行主要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六家银行)。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期末数值。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以及从2017年开始,高级法银行需要披露每日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这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Ratio,LCR)?是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内的现金净流出(netcashoutflow)之比,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是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旨在确保压力情景下,银行能够运用自身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30?天内业务产生的资金需求。其中合格流动性资产是一个存量的概念,而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是一个流量的概念。在计算指标时,将会对不同的资产、负债项目给予不同的调整系数。合格流动性资产是指在压力状态下可变现无碍且无需折扣(或者折扣很小)的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即使在严重的压力情景下,无论通过出售还是抵押融资的方式,都能保持良好的变现能力的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其中一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压力条件下可动用的央行准备金和风险权重为零的证券。2A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AA-及以上的非金融公司债、评级AA-及以上的不是由银行自身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和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同业存单与商业银行债并不能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2B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为BBB-至A+的非金融公司债。巴Ⅲ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包括信用评级为BBB-至A+的公司债券、满足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我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投资股票,国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品种少、规模小、交易不活跃。巴塞尔协议Ⅲ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普通股也纳入了2B级资产,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布的2B级资产并未计入住房抵押证券和普通股。对于一级资产,在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时的折算率为100%;二级资产的总额不能超过合格流动性资产的40%,对于2A级资产,计入的折算率为85%;对于2B级资产,总量不能超过合格流动性资产比例的15%,计入的折算率为50%。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业存单与商业银行债因为是金融机构所发,并不能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质押出去的资产与收到的质押资产因为不能随时变现,不属于合格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为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其中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未来30天现金流出-未来30天现金流入。(1)未来30日的现金流出未来30日的现金流出主要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的预计流失或提取的情况,包括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可在30日内被提取的负债和表外项目。与之前各种流动性指标考核不同的是,LCR也将表外项目纳入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考核。具体包括零售存款的流出、无担保批发资金流出、无法续作的担保性融资、衍生品抵押追加、表外提取和投资性工具等。在到期日的规定里面,除了需要填报1个月内正常到期的金额外,还需要填报1个月以上可以提前支取的金额。存款方面,将分为对私和小企业存款,主权、央行和公营部门存款、其他大型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其中定期存款或者同业存款虽然规定的到期日在30天以后,但因为可以提前支取,也要计提相应的折算系数。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银行的存款,包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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