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家助学金在促进教育机会平等,帮助寒门学子顺利完成学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提出对学生分类别、分情况开展体系化思想教育;强化民政部门在贫困生身份确定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学校在助学金评定发放中的评议监督职能这三点对策,以期确保国家助学金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关键词:助学金;评定;发放;贫困生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4-0227-02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越来越多的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走进大学,而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也相应增加。国家助学金这一体现国家人文关怀,促进教育机会平等的救助政策自设立以来帮助了无数寒门学子顺利完成学业,但不可否认,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助学金公平公正的评定原则和设立目的。一、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简单而概括地说,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共涉及三方:学生、民政部门和学校,目前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实践中,这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一)学生在助学金申报、评选、使用中有违资助原则1.助学金申报不实国家助学金设立的目的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但在实际中,部分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自卑而又自尊,因在意其他同学的眼光,担心受到轻视而放弃了申报国家助学金;部分经济状况一般甚至富裕的同学,面对免费的午餐经不起诱惑,怀着“不要白不要”的心理,开具不合实情的贫困证明骗取国家助学金。这就导致国家助学金申报不实情况的产生,真正经济困难的学生没有得到资助,经济条件良好的学生却从国家受益,这完全违背了助学金设立的初衷。2.助学金竞争不公为了更全面的评定助学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部分高校在认定过程中增加了班级民主投票环节,这本来可以汇集更全面的信息,同时使评定过程更公开化,但部分学生以私下联络关系亲近的同学、许诺好处等方式来拉选票,以使自己能够评选上或评选上更高的资助档次。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3.助学金使用不当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但助学金发放后,部分学生迫于面子,将助学金用来请客;部分学生因为虚荣,用助学金购买手机、电脑等非必需品。这些挥霍性行为使助学金或所剩无几或一扫而光,难以发挥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有作用。4.受助者感恩不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年)》明确指出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要“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保障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固然是现代国家的职责,但部分经济困难学生以此为理由,对接受国家给予的资助心安理得,不再感恩;只谈权利,不讲义务;只知索取,不思回报。这些思想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公民观念的形成,不利于大学生自立自强。(二)民政部门在开具助学金贫困证明时审查有失严格根据规定,对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需要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但大部分民政部门对申报者的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并不审查核实,只要需要,便予开具。这使得夸大贫困情形的学生或经济条件良好而又贪图利益的学生有机可乘,使得助学金评定依赖的重要依据有失真实。(三)学校在助学金评定发放中的评议监督职能有待加强1.助学金评定中学校与院系两级的评议职能弱化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并设立了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评议体系。但实际操作中,部分高校的学校与院系两级无论是评议还是监督职能都存在弱化的问题,评定的实质性工作均由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学校和院系仅进行形式审查。这种做法很容易出现辅导员、班主任违规操作的不公平现象。2.助学金发放之后学校主动追踪监督的职能缺失助学金发放后,学生对于助学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设立助学金目的的实现。但是许多学校的助学金工作始于申请,终于发放,对于院系及班级是否将助学金如数发放给贫困生,学生是否将助学金按照国家的要求用在了正途,该档次助学金是否能够满足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需要等问题缺乏主动追踪监督,只有在遇到学生举报时才会启动监督调查机制。这种工作方式不利于国家助学金的作用落到实处,也不利于以后评定工作的调整。二、国家助学金评定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一)对学生分类别、分情况开展体系化思想教育助学金评定工作是涉及金钱利益的工作,进而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和冲突的工作。要想减少甚至避免学生在助学金申报、评选、使用中有违资助原则的行为,要想创造和谐的班级氛围,就要将思想教育贯穿贫困生评定工作始终。1.以关怀之心进行贫困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疏导。物质的匮乏容易导致心灵的困境。有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性格内向,比较自卑,不善交往,情感敏感,日常学习生活中有可能因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而受到刺激引起情绪冲动、行为偏激。近年来,我国因贫困生问题、助学金问题发生了不少恶性事件。因此,学校要对此高度重视,对于贫困生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对于存在心理困扰的贫困生要利用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心理脱贫。特别是对于那些因自卑而放弃助学金申报的学生,辅导员应主动发现,积极引导,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他们享受到国家的支持。励志精神培养。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助学金的物质资助毕竟是一时的,只有让学生自立自强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学校辅导员要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让他们相信只要努力,终将改变境遇;一味依赖资助,只会荒废了自己。学校要挖掘、树立优秀贫困生典型并加强宣传,为贫困生寻找现实的榜样,激励他们奋发图强。学校要鼓励贫困生通过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形式自己改善生活境遇,提升自己能力。感恩意识教育。当前部分大学生感恩意识淡薄,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觉得理所应当,受到资助后既不思感恩,也不懂珍惜。针对这一情况,学校应对受资助的学生开展感恩教育,借助班会等形式向受助学生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利用知恩图报的优秀学生典型事例教育受助学生,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与到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活动中,积极建设国家,回报社会。经济困难学生在理解了国家的良苦用心之后,一方面能够努力成材,回报社会;另一方面,也会珍惜助学金,对其合理使用,而非挥霍。2.以和谐之盼开展非困生思想教育在贫困生申报工作开始前,学校要开展诚信教育,打消那些非困生虚假申报的念头,让其明白诚信如金,明白他们的申报将挤压真正贫困生的申报机会,使贫困生生活陷入更困难的处境。而且学校要鼓励非困生对贫困生给予关爱和帮扶,让贫困生感受到班级、宿舍的温暖。对于那些因名额限制,家境一般而申报不成功的学生,辅导员要及时进行安抚,一方面,要向其说明他未被评定为贫困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也确实需要扶助的学生,要通过其他资助途径予以帮助。(二)强化民政部门在贫困生身份确定工作中的职责扶助经济困难学生是社会正义、教育公平对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政府有责任承担贫困生身份确认工作,而且负责此项工作的政府民政部门也具有相应的资源和优势。首先,民政部门掌握着本地区的家庭人口数据和信息资源,有能力对助学金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内容进行核实;其次,一般来讲,民政部门较高校具有地理优势。实地调查是最好的身份鉴定方式之一。但高校要实地调查申请对象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成本高、困难大,因此很难全面推广实地调查。而当地民政部门在距离上相对较近,成本较低,采取实地调查具有可行性。国家应强化民政部门在贫困生身份确定工作中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如: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对助学金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通过电话核实、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建立本地贫困生信息库,为后期监督工作和下期的评定工作提供数据支持;要规定负责管理和审批此项工作的人员的责任,如果出现违法违规失职等行为,就要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处罚。(三)加强学校在助学金评定发放中的评议监督职能学校助学金的三级评定组织应根据本校助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责,尤其院系与校级评定工作组,要对班级评议结果切实进行审核,并通过调查研究对该结果进行认定或调整。学校应切实贯彻监督制度和追责机制。首先,要加强上级评议组织对下级评议组织的监督。要确保下级评议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如数下发贫困学生,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受助学生的权益。对于那些违规违法的工作人员要切实追责,并予以相应处分。其次,评议组织要加强对贫困生的监督。一方面在有条件有必要的情况下,院系和资助管理中心要安排专门人员对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走访,监督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评议组织要监督贫困生的日常消费情况、对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对于那些有过度消费行为的学生要进行教育和劝导,严重者,要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国家助学金既关系国家教育事业、学子个人学业,也关系到人心向背。公平处置,则助学又暖心;偏颇处置,则失学又寒心。存在问题不及时解决,初衷良善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就可能变成滋生腐败、寻租权力的温床,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助学金真正情为贫寒学子系,利为贫寒学子谋。参考文献:[1]赵文英.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