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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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09]3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海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8]18号文件精神,加快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煤矿和新疆生产建设团所属煤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煤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给予补助。为明确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有关政策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你委在确保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快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前期工作,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二、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以地方政府投资、有关企业投资和居民个人出资等资金来源为主,中央对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新建工程以及近期难以拆除重建棚户区的维修改造给予适当补助。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工程投资的50%,包括: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建小区规划红线内或需维修的煤矿棚户区内供水、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等设施;新建小区或煤矿棚户区与市政公共设施必须连接的供水、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等设施;以及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建小区或需维修的煤矿棚户区必须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建筑。四、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由你委负责。按有关规定向我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经你委审核同意的全省(区、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并附以下文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项目各出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它需提交的文件。五、按照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原则,已享受廉租房中央投资补助政策的新建住宅工程不能再纳入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申请中央投资补助。六、我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中央投资补助规模,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七、地方政府是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请你们按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监管,强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落实相关单位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实施中要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如出现虚报瞒报、挪用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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