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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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利川市委党校黄德尧讲课提纲一、法治思维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三、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六、人民调解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合法性判断普遍性优于特殊性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恪守非人格化权威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履行义务意识并重;权利(权力)不可滥用;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时被当地派出所拒绝。吕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民法通则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过程、顺序步骤、时限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公正看得见4、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注意事项(二)、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一户一宅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1)没有宅基地。凡无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2)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耕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4)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批划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经法定程序批准。宅基地使用申请人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6)丈量划至、发证确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主管机构派专人丈量、划清四至,发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最大特点。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典型案例:由于目前北京房价飞涨,当初农民卖房后现在又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故将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通州区画家村“宋庄房讼”案终审判决,法院依法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画家李玉兰从即日起90天内将房屋腾退给农民马海涛,马海涛支付李玉兰9万余元补偿款。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的《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玉兰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玉兰名下。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作出的判决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法院同时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不能随意处分。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无权取得。2、本村居民购买本村居民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集体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要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买卖合同经本村委会批准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外村居民购买本村居民房屋的如果外村村民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该村村民资格的,那么买卖协议无效。因为,外村村民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具有购买主体资格。4、房屋买卖无效的救济:对于无效的买卖协议,自始无效。因买卖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折价赔偿。对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房人赔偿房屋添附部分的价值损失和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该请求法院是会支持的。5、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吗?1、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强制性有偿性一、什么是集体土地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2、什么是公共利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集体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2、《土地管理法》1、种类根据《物权法》第4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征收土地补偿种类和标准2、标准林地的补偿标准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0.7倍补偿:21560元/亩。四、征收林地补偿种类和标准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六、征收土地法律程序1、预征告知2、现状调查及确认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5、征地的审核、报批6、征地公告7、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征收的准备(第八、九条)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流程征收的行为限制(第十六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分类评估(第三章〔补偿〕第十九、二十条)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第十五条)公布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条第二款)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情况进行及时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符合两个条件时的听证程序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一条第二款)涉及旧城区改建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二条第一款)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与监管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第三款)专条赋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征收的启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第十条第二款)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程序(第十二条第一款)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一、医疗费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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