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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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衡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不同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二、实施范围2、全市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外,都要进行岗位设置。3、上述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岗位类别设置4、各单位岗位总量的确定:超编满编单位,暂按本单位现有正式在编人员数量掌握;不超编单位,按单位编制数确定岗位设置总量。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6)事业单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四、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8、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编制员额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其中: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厅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即三级、四级、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4:3:2:1的比例确定。(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四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即四级、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4:3:2:1的比例确定。(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五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即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有内设机构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没有内设机构的,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数量,即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3:2:2的比例确定。(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有内设机构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没有内设机构的,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数量,即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5:2的比例确定。(5)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数量,即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6)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即九级、十级职员,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10、未核定机构规格、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再按照第9条规定执行。11、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河北省总体控制目标是1:3:6,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0.5:3:6.5。具体控制标准根据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确定。15、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若确因聘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1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根据全市的总体控制目标,并结合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21、要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工勤人员的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的主行业和工种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工勤技能岗位为辅系列行业和工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助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不高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22、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特设岗位设置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4、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衡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3、7、11、16),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需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五、岗位任职条件(一)岗位基本条件25、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6、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5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6)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7、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除符合第25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25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必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必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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