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核赔专业培训课程1船舶保险理赔22课程大纲船舶保险概述1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2我国船舶保险与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区别3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43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包括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物料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船舶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由保险船舶分摊的共同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包括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在内的物质损失碰撞、触碰责任或油污责任物质损失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第三者责任4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的特征•船舶保险作为最古老的保险险种之一、现代保险的起源,船舶保险具有以下特征:•船舶保险以承保水上风险为限•船舶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船舶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高•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广•船舶保险属于定值保险•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的法律适用面广、政策性强5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合同的特征–船舶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单要注明保险价值•赔偿按损失金额全数赔偿•定值保险和非定值保险的法律依据–船舶保险单是不可转让保险单–船舶保险单不可转让的法律依据6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的作用–满足航运企业化解经营风险的需求–促进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贸易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有利于支撑保险经营现金流的充足7船舶保险概述•我公司船舶保险产品体系–目前,我公司经营的船舶保险产品主要由远洋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渔船保险、船舶建造保险、集装箱保险和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等8项主险产品和12个附加险构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品体系。8船舶保险概述远洋船舶保险条款(1986.1.1)及其附加险条款(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沿海内河与远洋船舶条款的主要区别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及其附加险条款(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等9课程大纲船舶保险概述1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2我国船舶保险与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区别3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410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中国保险市场现行的远洋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5年,在其1972年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基础上,进行删改、增补、修订,并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的。该条款经国家保险管理机构的认定,已成为目前我国船舶保险市场的法定标准性条款(以下简称《1986船舶保险条款》)。11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保险标的和险别–《1986船舶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12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全损险远洋船舶保险一切险13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全损险(TotalLossOnly)被保险船舶遭受承保风险的损害后,只有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一切险(AllRisks)被保险船舶遭受承保风险的损害后,不论发生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此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施救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责任范围14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除外责任(Exclusions)–不适航。包括人员配载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被保险人及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本公司战争和罢工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15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免赔额(Deductibe)–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两个连续港口之间的航程中,如果损失是由恶劣气候造成的均定为一次事故,保险人仅扣一个免赔额。此外还规定“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转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16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海运(Shipping)–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17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保险期限(PeriodofInsurance)–定期保险:是以时间作为保险的承保起止期限。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单注明的日期为准。–航次保险:是以船舶起驶港到目的港为保险承保起止期限,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是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18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保险终止(Termination)–全损赔付后–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19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被保险人义务(DutyofInsured)–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20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索赔和赔偿(ClaimandIndemnity)–全损•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21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索赔和赔偿(ClaimandIndemnity)–部分损失•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22课程大纲船舶保险概述1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2我国船舶保险与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区别3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423我国船舶保险与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区别•与《1983协会条款》比较–法律适用不同–保险条款格式不同–碰撞责任的赔偿规定不同–“海运”条款的具体规定不同–关于“保险终止”的规定不同–保费的交付和退费的计算方法不同24我国船舶保险与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区别•1995协会条款–《1995协会条款》修订的原因•海事法律的变化•船舶营运和管理活动的变化–《1995协会条款》增添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约束被保险人的“船级条款”•修订了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25课程大纲船舶保险概述1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详解2我国船舶保险与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区别3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426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承保情况审核–适用的保险条款–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航行范围/航行区域–保险期限–船籍港、船型、总吨、船舶用途、制造年份、制造厂家等情况–船舶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免赔额或免赔率–特别约定–规定的保险责任和赔款计算方式–其他需要告知的项目或保险协议27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事故及处理情况审核–事故初期处理•被保险人是否在第一时间发事故通知给保险人•出险的具体事实经过如何•被保险人在事故后的初期应急处理是否及时合理•施救和救助措施是否及时妥当,救助协议签署是否合•如构成共同海损,被保险人是否及时宣布了共同海损,是否及时取得了共损担保和获救价值证明材料•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被保险人是否及时保全证据,是否向责任方发出索赔通知,是否取得责任方的有效担保。28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事故及处理情况审核–现场查勘•查勘员或者检验师是否及时赶赴第一现场•现场损失照片是否能够充分反映和证明损失的实际情况•是否在第一时间查阅收集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气象记录、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船舶维修保养记录等必要文件材料•是否在事故现场搜集了与事故原因相关的物证•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是否及时合理•是否认真做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做得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认真检查船舶受损部位及损失程度29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事故及处理情况审核–打捞和修理•如果涉及沉船打捞,打捞协议签订过程情况•船舶修理地点和修船厂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在船舶修理前完成了损坏鉴定工作•修理报价是否事先得到我司确认•较大修理工程是否采取了招标方式选择修理厂家•是否存在临时修理和延迟修理的情形30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保险责任审核–核查索赔申请书、船舶入级证书、国籍证书、各项检验证书等所有船舶证书–核查船员名单和船员适任证书,确定事故船舶是否按照要求配足足够船员–核查船级检验记录,查明船舶是否有到期未予以消除的遗留项目–核查船舶配载图等有关材料,查明船舶配载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装载违禁货物–核查船舶是否超越保险单和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是否违反战区、冰区保证条款–掌握事故发生时船舶所在海域的气象和海况,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对海事报告以及主管当局出具的材料中所列的出险原因,要认真审核研究,仔细分析31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保险责任审核–对于非与第三方接触发生的单独船舶事故,尤其注意查明事故真实原因–碰撞、触碰的损失,碰撞、触碰责任的核定–火灾、爆炸的责任核定–对于保险责任存在争议,事故原因有多个,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对照所有单证,确定所有索赔单证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审核是否存在构成保险单除外责任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其他保证条款的情形32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保险损失审核–施救费用、修理费用、救助费用的审核–碰撞、触碰赔偿责任审核–共同海损审核•救助报酬可以先行赔付•共同海损牺牲可以先行赔付–其他损失审核•船级社检验费•伤残费用33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2005年9月下旬,香港EASTFAITHLIMITED为其从美国拖带至中国的“ROYALALEUTIAN”船舶,向某公司投保了船舶险,承保条件为船舶保险条款(1986)全损险。2005年10月3日,保险标的在被拖带的途中因机舱进水沉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本案展开了调查,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时,客户未填写标准格式的投保单,仅仅提供了一份明细表,且没有附上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却仅根据该明细表予以承保,这样一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对保险条款特别是除外责任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本案的承保条件为船舶保险条款,实际上保险标的属1943年建造的一艘废钢船,在投保时已经没有任何动力,并在美国作为渔业加工厂使用十几年之久,从其结构以及自身状况来看,难以称之为“船舶”,该船投保船舶保险,特别是投保远洋拖带的航程,风险巨大。•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均为USD450,000.00,保费仅为USD9,000.00。而根据调查,其实际价值仅十几万美元,没有经过评估而仅仅凭客户的申报来确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不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根据调查,该保单的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