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险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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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理赔人员培训资料船舶险理赔必须掌握的要点•全面掌握船舶的相关知识了解船舶结构及相关船舶资料船舶修理及定损•掌握《海商法》以及政府关于内河航行的相关规则等知识《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碰规则》《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船舶险1996条款要点的掌握1996条款串讲(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碰撞责任、免赔等)•船舶险理赔流程船舶险理赔流程船舶险业务理赔流程报案、立案:出险后,应及时按两核流程报案,包括按条款规定时间报案并及时通过CIBS理赔系统报案、立案,对涉及分保安排的船舶报案应严格按其流程规定报案查勘检验:可以获得赔案的第一手资料,以便准确掌握事故原因及损失范围,为赔案理赔争取到主动地位,同时可以更好地体现保险服务客户。(尽量聘请第三方检验,对在国外发生的赔案,应及时聘请代理、检验并跟踪赔案进展)估损:估损要求及时、准确,根据查勘结果或检验报告及时调整,并及时在CIBS中作相应调整,新CIBS每次估损录入的是实际估损金额,而不是调整额定损:新CIBS要求必须作定损且定损后有关赔付项目直接转入理算阶段,理算页面不能增加或删除损失项目,只能对定损转入的损失项目的金额往下调整计算赔款(包括完备的理赔单证、准确的赔款计算等)分保摊回:赔款收据、检验/理算报告、海事报告、判决/裁定书、赔款计算书、支持赔款计算书项下的各费用发票有关诉讼、担保及通融赔付等核赔流程涉及分保船舶的赔案分保赔款摊回流程新CIBS及两核系统流程的掌握:要求掌握总公司下发的《船舶险理赔系统操作手册》,并掌握新CIBS系统的已更新内容,包括无保单报案-估损-定损-理算。两核流程中的查询、分发、任务调度等应掌握并对CIBS中录入规范性进行审核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部分损失的理赔以新换旧不作扣减,但换下的旧材料残值应扣减加班费/临修费应合理,不能仅为被保险人方便而为为推迟修理损失而增加的修理费不予赔偿,这种做法对保险人有利可予赔偿坞修费,如海损修理和船东工程一起进行,坞修费应比例分摊除锈、油漆费,承担承保风险所致的海损修理中的上述费用受损船舶移往可以修理港的费用,可予赔偿;但如果是拖航,则有关拖带风险应另行投保船员工资及维持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等,属延迟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如为船员自修则赔偿合理费用被保险人委派的经理或代理为处理赔案而产生的费用或佣金,不予赔偿,但保险人同意除外监修费,可合理列入修理费中部分损坏未修理赔偿,可以按检验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据或未修理的合理折旧为据,两者都有以低者为准,但应以对损坏作全部修理的费用为限船舶不足额承保时部分损失计算应按比例赔付修理招标,要求被保险人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一样进行修理招标,否则保险人可以再行招标,但保险人应补偿由于再次招标而引起船舶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燃料、物料、工资或给养等,但以船舶保险价值的30%为限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全损赔案的理赔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包括船舶灭失、失去原有性质或用途、丧失所有权及失踪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无法避免或为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需要的救助、修理费总和将超过保险价值船舶失踪,以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为构成要件委付,船舶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时,向保险人将尚未发生全损的船舶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为单方面行为,并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一经接受不得撤回)全损理赔单证,区别于部分损失的单证,船舶所有权或抵押权证书、船舶出险时的估价证明、预计船舶救助或修理费用的有关证明、船舶受损后残值的估价证明船舶全损时救助和施救费用的理赔,通常情况下,根据保险条款及海商法的规定,救助应有效果否则救助人无权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船舶保险人一般都将救助费用的赔偿放在船舶损失赔偿的那个保险金额内。但如果在拖带救助过程中(救助合同不是无效果、无报酬),船舶发生全损,保险人除应赔偿全损保额外,对有关的救助费用也应在一个保额内承担施救费用不论有无效果,保险人对因施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共损赔案的理赔共同海损,同一海上航程,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要求的要件,共同危险、共同利益、措施有意而合理、损失和费用特殊且是共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措施必须有效果通用共损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共损赔案理赔程序敦促被保险人宣布共损并要求其获得满意的各利益方的担保(可以是货物保险人提供的海损担保函或船货双方签署的船货不分离协议),否则留置货物聘请公估、检验,查明产生共损的原因,共损起因必须是船舶险条款的列明承保风险所致共损理算,船舶共损分摊价值按船舶在航程结束时当地完好价值扣除不属于共损损失金额或者按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海损理算处、CTC等)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救助赔案的理赔海上救助指对在海上遭遇灾难的船、货及其相关的运费以及与被救助财产有关联的人命,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商业活动或法律行为救助成立的要件,船舶必须遇到海上风险、救助人的救助必须出于自愿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救助必须要有效果救助形式,主要有雇佣救助和“NOCURE,NOPAY”救助报酬的确定,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救助成效、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救助财产和人命的技能和能力、救助人花费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救助服务的及时性、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人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灾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在签署“NOCURE,NOPAY+SCOPIC”救助合同时应考虑)综上,救助报酬由救助成本和冒险奖金两部分构成,但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被救助的财产的获救价值涉及救助的赔案理赔要点,确定船舶处于危险待救助的原因(保险中的救助费用以发生承保的保险事故为前提)、审核救助人的资质及能力、签订救助合同必须谨慎(在船舶面临非常危险紧急的情况下,可考虑“NOCURE,NOPAY”合同、在非紧急情况下,通常采用雇佣救助合同以降低救助费用)、必要时请检验人作适拖检验(涉及分保船舶进行适拖检验应考虑聘请国际再保人认可的检验人)、被救助船舶在救助前的损失程度、救助费用是否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此时应收集货物有关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碰撞赔案的理赔船舶碰撞(海商法及国际公约中的概念),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分类,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责赔偿责任、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由各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碰撞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船舶保险中的船舶碰撞,因条款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1986条款规定船舶碰撞包括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或任何固定、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的接触;1996条款则限定船舶碰撞为被保险船舶与限定的四类物体接触,包括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航标碰撞赔案的理赔要点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了解事故当时的碰撞事实至关重要,包括船长、值班船员的陈述、事故报告、海事报告、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根据碰撞基本事实及避碰规则初步分析船舶双方的过失程度比例聘请检验人确定碰撞双方船舶的损失范围根据双方损失范围确定是否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协助被保险人获取对方船舶的有效担保必要时聘请律师和对方协商处理赔案,特别是涉外碰撞赔案律师介入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碰撞赔案的理赔碰撞赔案中的几个特别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责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等,依据法律规定,对某些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是海商法中的特有制度,其目的为鼓励航运、促进海上运输、海难救助和海上保险业的发展船舶碰撞中,当被保险船舶吨位较小、对外承担的责任较大时,可以考虑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从而也将保险人承担的碰撞责任限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基本沿用《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但不满300总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运输作业的船舶,其责任限额适用于我国交通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其责任限额一般为海商法规定的50%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必须在获得海事法院同意后向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保险人可以提供担保方式为被保险人向海事法院出具担保得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从而避免将现金提供给法院碰撞赔案中的海事担保船舶保险中保险人常见的海事担保有,碰撞担保、救助担保,以碰撞担保最为普遍。出具担保的审核要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担保应尽可能提供给海事法院、海事局、仲裁机构、保单碰撞责任中的相对方、担保金额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不得出具无限额的海事担保、规定担保的限制性条件(提供担保不意味对责任承担及放弃抗辩)、执行担保依据(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担保管辖及法律适用、担保失效或撤回条件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碰撞赔案的理赔碰撞赔案中的几个特别问题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的计算及适用(单一责任制是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计算出应向对方所负的损失赔偿后相互轧抵,差额由应多付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而交叉责任制是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计算出应向对方所付的损失赔偿后相互把赔款支付给对方)根据碰撞责任条款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双方互有过失时,只要一方或双方依法享有船东责任限制,那么船舶碰撞责任应按单一责任方法计算单一责任计算举例:A船与B船发生碰撞,A船损失20万,责任比例60%,B船损失15万,责任比例40%,则A船对B船的责任为:15x60%=9万;B船对A船的责任为20x40%=8万;各自的责任冲抵后A船赔付B船的单一责任为1万;而如果A船责任可限制在0.5万,则A船只需赔付0.5万,相应的A船保险人也只承担0.5万碰撞责任,B船保险人可不需承担碰撞责任交叉责任计算举例:上述例子中,A、B船承担的碰撞责任不变,但A船保险人的碰撞责任则为9万、B船保险人的碰撞责任为8万代位追偿,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碰撞赔案实务中,大多数赔案经过上述交叉责任赔付后,保险人的代位追偿已经在赔付被保险人时得以实现。但仍然有赔案是在保险人赔付被保险船舶的碰撞损失后,根据责任比例向有过失的对方船舶进行代位追偿碰撞责任和碰撞损失,保险人承担对他船及船上财产的赔偿责任是保单中规定的碰撞责任,而由于碰撞造成被保险船舶及其属具的损失属海上风险,涵盖在风险条款中,这种损失属于船舶单损中的碰撞损失船舶险主要条款要点1986条款与1996条款主要区别标的范围,1986条款中船上燃料、物料等属承保标的,1996条款则明确不属承保标的,另桨、舵、锚、子船的单独损失险需通过附加险单独投保责任范围,1986条款对自然灾害的界定比较概括,而1996条款则用列举方式将自然灾害列明;此外1986条款在责任范围的列举及宽泛性远较1996条款广,包括对机器损坏的赔偿责任、碰撞责任的表述及范围等碰撞责任,1986条款中对碰撞责任的表述为碰撞船舶及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且承担4/4的碰撞责任并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对方船舶的间接损失亦包含、规定了双方互有过失船舶的计算方法;1996条款中碰撞责任的范围有限定包括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对方船舶间接损失不予承担,范围为3/4的责任并规定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对非机动船舶的碰撞责任亦有规定除外责任,1996条款对机损及桨、舵、锚等单独损失为除外、对水产养殖、大桥水下设施的责任不予承担,对船长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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