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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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7高级住宅23.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10建筑面积23.11配电室23.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14配电变压器33.15配置系数33.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5设备选型原则65.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3环网柜7.';..5.4中压电缆75.5低压线路75.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8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96.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1.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进行。1.4自本规范下发之日起,各供电公司所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必须执行本规范。2引用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T13499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7468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6935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572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20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20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能源电[1993]228号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国家电网农[2003]35号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国电农(1999)191号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Q/GDW061140401-2009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电缆运行规程鲁电集团生〔2010〕182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3名词术语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本规范中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包括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3.3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3.4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3.5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3.6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3.7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规范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3.8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3.9汽车库分类汽车库停放车辆>300辆为I类汽车库,151-300辆为II类汽车库,51-150辆为III类汽车库,≤50辆为IV类汽车库。3.10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11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3.12开闭所户内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行再分配的场所称开闭所。3.13环网柜接于电缆主干线路中,在电源回路中设有开关,在线路中起到联络、分段和分接负荷作用的户外配电装置。.';..3.14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3.15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3.16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3.17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心开闭所)的同一中压母线4供配电设计原则4.1负荷性质的确定4.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4.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Ⅱ、Ⅲ类汽车库;(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4.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4.1.5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2、2.0.3条规定。即: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特别重要的负荷除应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4.1.6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6条规定。即: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4.1.7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2.1负荷确定(1)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依据10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2)居住区每户容量配置宜一般按以下原则配置:a)建筑面积在8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kW;建筑面积在81~120m2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建筑面积120~150m2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b)别墅类住宅用电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户宜不小于16kW。c)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经管类60~100W/m2;商业(会所)类100~150W/m2。4.2.2容量配置(1)居住区配电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2)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供电的,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3)居住区低压导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序号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13户及以下1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8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7436户以上不小于0.6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3.1电压的选择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或35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0kV供电。4.3.210kV供电序号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172户及以下0.7272户以上300户以下0.63300户及以上0.54低压供电公建设施0.8.';..(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8000千伏安时,应新建10kV线路(容量在3000~4000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开闭所、户外环网单元);(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4.4.1居住区一般应采用“电缆+开闭所+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个别情况可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4.4.2根据居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居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六种类型:A、B、C、D、E、F类。(1)A类供电方式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闭所)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开闭所,通过电缆、环网单元,构成双环网的供电方式。参见图一。(2)B类供电方式适用于包含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开闭所)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开闭所,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二。(3)C类供电方式适用于仅包含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开闭所)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开闭所)。参见图三。(4)D类供电方式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参见图四;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5)E类供电方式适用于独栋的小高层(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参见图五。(6)F类供电方式适用于零星多层(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六。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4.5.1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得超过200m。4.5.2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得与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4.5.3多层住宅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接箱向各单元放射式供电。4.5.4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4.5.5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式,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4.5.6别墅区,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放射式的方式供电。4.5.7配电室每路低压出线接带负荷一般不超过200kW,用电负荷较小的居民住宅用户,通过低压电缆分接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接入。5设备选型原则5.1配电变压器a)变压器宜选取接线组别为D,ynll的节能环保型、全密封产品。b)新装或更换的配电变压器应采用S11、SCB10及以上系列的低损耗变压器。c)高层建筑、重要用户内的配电室应选用防灾型变压器,如树脂浇铸干式、难燃液、合成难燃油浸变压器。干变应带有温控、风机等设备。d)配电室宜使用油浸变压器。e)特性变化大的负荷,可选用卷铁芯或非晶合金变压器。5.2开闭所(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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