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为加强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制定了《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起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的护线长效机制,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通信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新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各部、二层机构、班组。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第七条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输电和变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建设部负责公司系统基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营销部负责公司系统配电线路及其设备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保障。第八条安全监察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和修订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三)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对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第九条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归口部门,应落实如下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公司系统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建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参加同级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农村电工护线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规则。(四)输变电管理所负责35KV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供电所负责管辖区10KV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进行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五)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本单位各类电力(故障)事故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六)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七)各部、二层机构、班组应配合当地政府、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和行政执法工作;第十条输变电管理所、变电站、供电所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三)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分类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四)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五)积极研发、采用和推广实用、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六)负责对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的培训工作;(七)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群众护线工作。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加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履行领导小组布置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定期汇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第十二条公司运行维护单位要明确工作要求,形成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使出现的各类电力设施方面问题都有责任部门负责。第十三条要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公司的工作计划。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报送。第十四条要建立防止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预警机制,通过研究和分析,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律,做到防范关口前移,提高防范工作的预见性。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处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巡视、清理工作质量,实现对威胁电力设施安全危险因素的可控、在控。第十六条公司运行维护单位要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处理预案纳入到电网事故的应急预案中,使事故抢修人员具备快速修复电力设施的能力,备品备件齐全。第十七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力度。第十八条公司运输变电管理所、供电所、变电站要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当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电力设施隐患。第十九条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应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第二十条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收取物证、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保护好现场,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监察部应通过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开展对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表彰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配合政府和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章技术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应依法安装、配齐有关警告、警示牌等标志。第二十四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外力破坏、防盗的技术措施。(一)重要的调度室、变电站等安全保卫的重点部位应制定严格的出入人员检查制度,装设安全报警、监控系统;(二)架空线路杆塔应采用防卸螺栓、防攀爬、防撞等措施;电缆走廊上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违章开挖;电缆隧道、沟道井盖应采取防盗措施;(三)室外变电站应装设围墙、栅栏,室内变电站应装设大门,根据情况设置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保卫、报警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非法闯入:1、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变电站。2、外来参观人员,学习人员须取得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运行人员的带领下方可参观学习。3、监督,检查人员应有运行人员陪同。4、施工,检修人员应办理许可手续方可进行工作。5、凡进站人员应履行登记手续,遵从变电站管理制度,严禁流动吸烟,进入设备区必须戴安全帽,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6、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不得擅自摄像。第二十五条输电设施原则上不允许非法搭挂各类线路、装置。经过核算和评估可以搭挂的,运行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双方维修人员安全。第二十六条新建输电、变电、配电等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措施应与电力设施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第二十七条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研发、应用和推广电力设施技术防范措施。第五章信息报送第二十八条公司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情况的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一)发生电力设施特大、重大事件(案件)情况;(二)发生冲击、围攻、哄抢、破坏、盗窃线路、变电站、调度室、控制室和电力工程工地的事件;(三)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信息报送要求:信息要客观、准确、及时。报送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电力设施的损坏情况、对外停电影响和处理情况。第六章奖惩第三十条对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第三十一条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延误了电力设施的维护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