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持股权协议书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乙方(受委托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在遵循公正、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系贵阳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乙方持有公司%股份。因甲方个人原因,双方于年月日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由甲方将其持有的贵阳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过户后,乙方持有贵阳有限公司%的股份。第二条、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甲方以《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实际是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其所有权和分红权益属甲方所有,即甲方是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甲方以隐名股东身份,通过乙方享有贵阳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出资份额内的投资风险,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第三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1、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在贵阳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代表甲方以贵阳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相应活动;2、代甲方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乙方表决权的行使应当在开会前征求甲方意见)、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章程授予贵阳有限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3、按照甲方要求和授权将全部或部分代持的股份转让、抵押或进行其他处置。第四条、委托期限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贵阳有限公司股权的期限为五年,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计算。期满如需要继续委托,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乙方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贵阳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享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收取、转让、质押、赠与等)。2.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贵阳有限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合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3.甲方作为贵阳有限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承诺其所代为持有的贵阳有限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代为持有的甲方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列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和遗产继承范围,更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2.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送股、配股及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在收取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转交给甲方。有关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贵阳有限公司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复印给甲方,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上述股份及其股东权益。4、当甲方愿意还原为公司股东时,乙方应当无条件将代为持有的股权过户到甲方名下,因此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支付。5、甲方如转让乙方代持的股份,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不受让,应当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此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6、乙方为甲方依法代持股份期间,因乙方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七条、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第八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能弥补的,另行赔偿全部损失。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第十条其他事项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乙方配偶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乙方配偶: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