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第一节规范系统规范系统:某个特定国家、民族或地区的人们所遵循的一切规范的综合。一切跨文化交际的冲突都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冲突。规范既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又是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包括交际行为)进行评价性质的价值系统。简而言之,规范就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怎样做;不该做什么。“礼”——中国文化中的规范系统儒家推崇的仁义礼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范范畴:语言规则、社会期望、规则、规约、原则等。1、规范(1)什么是规范?“行为的规则”,“行为的准则”,“文化期望”,“社会期望”。交际学者:“规范是恰当得体的交际模式”社会语言学家:“在不同社会中,被认为是恰当、得体的各种言谈的具体行为的标准。”人类学家:人们应如何行动的一套固定的规则。一、规范与规则Gibbs(1965)认为规范有以下几个特征:(1)它是对行为的群体性评价,即行为应当怎样;(2)对行为的群体性期望;(3)包括对越轨行为惩罚在内的对行为的反应。规范的定义:社会或群体对所期望的和接受的行为所共享的标准或规则。包括对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的惩罚。惩罚形式可能包括社会或群体对有关行为或有关人的不赞许,非议,责备,乃至到法律上的判刑。2、规则规范:内在的意识形态规则:外在的表现形式——规范的细化指那些没有道德或伦理内涵的社会风俗习惯、规则,属于社会风俗习惯范畴。体现在交际的不同层面上:语言层面和非语言层面;语言本体层面和语用或社会语言层面。组成规则:语言的具体内容的规则(如语法规则)。制约规则:语用规则(如会话原则、礼貌原则)。二、规范系统1、交际规范(1)语言系统规则,如音位及其组合规则、构词法、词法和句法、语义选择等等。(2)言语行为规则,如称谓、问候、恭维、道歉、同意、不同意、拒绝、邀请、致谢、建议、介绍、劝告、告别、请求等等(3)言语交际规则,如解释原则、合作原则、礼貌原则等等。(4)话语组织规则,如说话顺序、话语轮换、语篇结构、话题结构等。(5)非言语行为规则,如音量、语速、表情、姿态、动作、环境等等。2、民俗规范包括俗语、风俗、禁忌、习惯等在内的,社会上最普遍的社会规范,是世代传承下来的,且约定俗成的。包括: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礼记·曲礼上》禁忌指违反社会期望的行为,包括犯忌讳的言语行为。•因民族、社会、文化、地区、地方、情景、场合等因素而异。•入乡随俗。言语禁忌:“在很多言语社团里,某些不合适的言语形式只在限定的情况下才能说;凡是在限定场合以外说的这些形式会被人看不起,或者受到处分。这种禁忌的严格性有很大的伸缩范围,从是否合乎时宜的一般规矩直到严厉的禁忌。”——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Bloomfield)3、道德规范指特定文化中具有伦理内涵的社会价值取向,是人们对社会上的事和行为给予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4、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国家对于公民行为合法与否的一种认定。第二节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一、法律与道德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它们共同体现和维护着特定的文化价值。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同属社会规范体系。但有时它们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价值分歧,如在社会转型时期,它们中可能有一方超前或滞后于另一方,形成价值的阶段性冲突。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制与方式各不相同1.法律体现着国家的权力意志,有着鲜明的时代、阶级特征,道德则更多地体现最大层面上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方式,它更多地体现着历史的承传和全社会共同文化的特征。2.法律以国家强制的手段,在行为层面上起作用,道德则以感召的手段,在行为与思想信念层面上起作用。3.法律用理性建立社会公正的客观行为规则,道德则凭良知建立心灵的好恶是非。总之,法律与道德诸多本质上的联系与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原始文化中表现为两者的混同。然而,中西文化却表现出了价值选择和规约方式选择的不同倾向: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政治的最高理想。西方人倡法,法德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地法治秩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探讨:法律与道德,哪个才是改变罪恶社会的正确途径?——就世界名著《悲惨世界》展开讨论雨果与悲惨世界作者创作悲惨世界历时三十余年,从1828年起构思,到1845年动笔创作,直至1861年才终于写完全书。本书原被命名为《苦难》在这三十余年里,物非人亦非。期间雨果卷入政治斗争被迫流亡一度停笔,流亡意味着同他的本阶级决裂,从而也使他达到历史、现实和未来所有视听的声音。流亡生活期间他重新审视一切对《苦难》手稿做了重大修改和调整,还大量增添新内容,终于续写完全书,定名为《悲惨世界》。雨果与悲惨世界整部作品焕然一新,似乎随同作者接受了洗礼,换了个灵魂。这是悲惨世界熔炼出来的灵魂,它无所不在,绝不代表哪个阶层、哪些党派,也不代表哪部分人,而是以天公地道、人性良心的名义,反对世间一切扭曲和剖割人的生存的东西,不管是多么神圣的、多么合法的东西。背景《悲惨世界》提出了当时社会的三个迫切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冉·阿让•第一阶段,是他心灵上升又堕落的阶段。(偷窃——服苦役——获释——决心自食其力——重入社会受挫——萌生报复社会心理)•第二阶段,是人性复苏阶段。(米里哀款待——以怨报德而偷银餐具——受感化——决心弃恶从善)冉·阿让•第三阶段是人性复苏后的进一步发展,道德升华。(主动地舍己救人,完全利他。)最终成了一个人道主义和仁爱的化身,一个道德的圣者冉阿让这一形象最后所集中体现的人道主义者的一切美德,一定程度上具有明显的空想性质。冉·阿让芳汀•芳汀是女工悲惨命运的化身,她本身是个贫苦诚实的姑娘,因受骗失身又遭遗弃,把私生女珂赛特寄养在巴黎附近一个酒店主德纳第家里。为了按时给自己的女儿寄去抚养费,她拼命工作,寄钱供养女儿,但身份暴露被工厂开除。只好沦为妓女,饱受侮辱。终因贫病交加而死。临死之前都没有能见上女儿一面。珂赛特•童年珂赛特是被摧残被虐待的童工代表,芳汀寄来的钱全部被德纳第夫妇吞掉,她吃不饱穿不暖,小小年纪被当做苦力使唤,德纳第夫妇的两个女儿是小公主,而她却是灰姑娘。沙威•沙威这一形象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冷酷、刻板和残暴。作者通过这一形象,表达了对当时法律的憎恶和痛恨。但沙威最终的自杀,说明了道德感化的力量,以及他身上人性的复苏。悲惨世界•《悲惨世界》(1862)冉阿让米里哀主教沙威珂赛特马吕斯人道主义精神米里哀主教、冉阿让、沙威宣扬人道主义原则——即仁爱、宽恕、拯救和自我牺牲精神。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1.礼与法的背景1)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由周公旦主持制定的礼较为完善。这是一整套以外显的仪式与规范程序确定下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其背景是以血缘谱系为前提的宗法观念和等级秩序,基础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约束为手段的德主刑辅之治。2)法: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即强调制度化的法制是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因为法律的功能是辨明是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苏格拉底就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按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和制度来评价。而后来的启蒙时代的学者更进一步将保障个人权利和人人平等作为建立法制的基本原则,并推动其成为西方近代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2.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1)礼治的渊源从早期中国文化的演进来看,夏、商、周三代的文化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却体现出了一种连续的气质。这种气质在周代开始定型,其标志就是礼制的形成。有学者认为这种气质经过发展演化成为中国文化的基本人格:“这种文化气质集中表现为重孝、亲人、贵民、崇德”。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疏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的宗法式社会。这个社会具有“亲亲”和“等级”的特点。“亲亲”重温情,有仁义,尚亲和;“等级”重身份,有规矩,尚恭顺。这样的社会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礼治”在2000多年前的周公那里已经成为自觉地文化选择。春秋战国虽然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但毕竟有孔子这样的思想家终其一生为“克己复礼”效力,虽未能扭转乾坤,但“礼治”的治国方略,却对后世中国政治产生了深渊的影响。2)礼治的特征A.礼以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德治以性善论为根基,以仁爱为怀,与“亲亲”之社会相适应,其实施表现为重视教化的作用。B.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确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服御体系、相处仪节,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其实质是一种预设的等级森严的权利框架,在上者对居下者可以拥有生杀予夺的支配权,这就为形成传统的“人治”体制奠定了基础。C.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一特征。礼治的基础在于善良民众普遍良好的德性,良好的德性则依靠君主的德行示范。传统德治的含义既是把道德作为手段来治国,也要求统治者成为圣贤之君,向世人垂范其德行,以德率民,此即理想中的圣王之治。3)传统的“法治”与“礼治”在中国历史上,理想中的礼治并未真正实现过。A.传统“法治”的发展战国时期,在诸侯争霸的局面下,法家“缘法而治,事断于法”的任刑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本,在秦国实行变法,促进了秦国的强盛。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以法为教”,要求民众广习法律。但是管子已经看到刑律的不足,他说“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因此他主张德法并举,提出“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韩非子不仅主张德法并举,更是将情引入法。他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俱矣。”他还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仁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也。”汉以后的儒家也逐渐认识到国家统治是阶级统治,君主不可无威,激烈的阶级矛盾不可能用仁爱重情的德治来调和。董仲舒从天人感应的宗天哲学中推出其“刑德观”,他说:“天道之大者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他依天意提出“大德小邢”,“德主刑辅”的主张。由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德刑并施成为一个不容否定的现象。各家之争只在于德刑的地位,不管如何分歧,传统文化的主流观点是德主刑辅,德前刑后,德彰刑隐。在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中,以礼为主,在激烈的阶级斗争面前,对内乱、犯上之罪历来都是以重刑酷法严惩。由此可见,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远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过是刑治而已。B.法治与礼治传统的“法治”与“礼治”是一致的,都以约束民众的自由,要求民众履行服从的义务为特征。“礼治”要求:“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动。”“法治”则充满了“不得”,充满了刑罚。故而传统“法治”最适当的称谓应当是“刑治”。3.以制约王权为目标的法治1)法治的渊源A.古希腊时期,已有不少思想家、学者热衷于法治讨论。柏拉图:“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B.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在与人治思想的对立斗争中发展成熟的。亚里士多德:“人治是一人之治,法治是众人之治;人有情,有情带来偏私,法无情,无情带来公正。”“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C.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普遍相信法律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法律是天赋的。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托马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