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PCC06.017—20071目的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范围内以及进入上述区域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3术语和定义3.1起重机械: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4管理职责4.1安全环保部门4.1.1负责对起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年审;4.1.2组织对起重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4.1.2组织对起重设备的安全装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范或要求的设备,提出整改意见。4.2机动部门4.2.1负责起重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修理、更新、报废、建档等的归口管理;4.2.2组织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起重设备处于完好状态;4.2.3组织制订、审核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4.3人事部门4.3.1负责起重设备相关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取证工作。4.4使用单位4.4.1负责起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4.4.2负责对起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4.4.3负责建立和健全起重设备使用、改造、检修等过程的档案;4.4.4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经严格考核才能上岗;4.4.5负责编制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5管理内容5.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5.2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完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5.3起重设备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机动部门负责建立台帐,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5.4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5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5.6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5.7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5.8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8.1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5.8.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5.8.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5.8.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5.8.5核实天气情况;5.9起重作业中安全措施5.9.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5.9.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5.9.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5.9.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5.9.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5.9.6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5.9.7起重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牌或在作业半径范围内拉警戒线,指定安全监护人。5.9.8不得使用在用工艺管道作为起重支撑或起吊支点。5.10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5.10.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5.10.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10.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5.10.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5.10.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10.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10.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5.10.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5.10.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5.10.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5.10.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5.10.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5.11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5.1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5.11.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5.11.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5.11.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5.11.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5.11.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5.11.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5.12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5.12.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5.12.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5.12.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5.12.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12.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6检查与考核6.1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门和机动部门检查和考核。6.2本规定的考核标准执行《茂名石化安全环保专业管理考核办法》、《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7支持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附加说明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本规定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本规定起草人:梁凡荣。